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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工伤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文)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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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工伤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X X(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大劳人仲案第XX号”《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人递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我公司业已收悉,现就申请人杨XX与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请求贵委依法查明案情,依法驳回申请人要求我公司为其补交2005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并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的仲裁请求。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并非申请人所诉的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其仲裁申请。

根据答辩人收到的《应诉通知书》及《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为“云南省大理市XXXX有限公司”,而我公司全称是“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故答辩人并非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为其补交2005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一直选择从答辩人处按月领取员工社保补贴,自愿接受答辩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

申请人到公司后,公司曾经就是否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发放员工社保补贴征求过他个人意见,申请人自愿接受答辩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选择按月领取员工社保补贴,现因为他和答辩人公司斗气,出尔反尔,实在有违诚信原则。

实际上,申请人选择每月从答辩人公司领取80月的员工社保补贴,答辩人公司就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二)退一步讲,即便答辩人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即便答辩人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也应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答辩人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不是由申请人自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交请求。此请求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

三、申请人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一)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从答辩人公司的工作调整后自动离职,并非申请人自己所述的答辩人无故要求申请人自动离职。

申请人一直在答辩人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工作。因为工作调整,公司于2015年2月中旬多次通知申请人调整工作,并于2015年2月21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岗位调动通知》,但是申请人对公司的工作调整不满意,拒绝签字。于2015年3月12日进行仓库保管工作交接后离职,一直旷工至今。

(二)答辩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事实。

答辩人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才到期。因为工作调整,公司于2015年5月中旬多次通知申请人调整工作,并于2015年5月31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岗位调动通知》,其目的是工作岗位调整并非要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公司没有以任何言词、通知或行为的方式表达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不可能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现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答辩人公司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申请人在不满意公司的工作调整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声称“不干了”,继而向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无理仲裁请求,均以自己的言词和行为表达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答辩人公司愿意协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要求答辩人公司为其补交2005年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及请求赔偿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云南大理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X X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 本答辩书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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