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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慧雯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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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霍慧雯,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清镇马村陈家街5号。

上诉人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行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理由是:上诉人原是乐从康乐塑料有限公司职工,于1990年3月6日工伤,左手四指被切除,造成终生残疾,公司不但不安排上诉人工伤评残,反而于今年2月1日将上诉人辞退。上诉人于3月26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本人申请。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时错把行政诉讼当成民事诉讼,致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准予申诉人2003年7月24日的行政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3年3月26日向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该局于当日作出(2003)顺劳认32号不予受理上诉人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并列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德市人民*申请复议或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不是行政诉讼,起诉被告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顺劳认字32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判决该局重新作出受理上诉人工伤认定和残疾等级鉴定。而是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被告顺德市乐从康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支付原告工伤补偿金十五万元。直到7月24日才提起了政诉讼。据此可以看出,上诉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都是非常明确,现以对“行政”与“民事”诉讼错误理解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不属正当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霍慧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牛富

审 判 员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邵凤娟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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