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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凯诉“500强招聘会”举办者损害赔偿案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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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年朝民初字第03649号

原告李俊凯,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统计系99级研究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红庙金台里2号。

委托代理人金朝,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普翔,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99级研究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红庙金台里2号。

被告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街甲2号彩虹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聂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京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展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戴克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荣,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凯与被告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易行公司”)和被告中国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展览公司”)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朝、普翔以及被告纵横易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晓东、委托代理人李京生和被告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俊凯诉称: 2001年被告纵横易行公司在多家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的广告。在广告中对招聘单位的描述是“在首届中国人力资源大赛中国企业人才吸引力调查中,获得最值得为之工作的金梧桐企业提名的前500位企业。”在被告纵横易行公司的广告说明中,上述500强企业是以国家经贸委520家重点大中型企业及120家试点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在中国投资的公司、上市公司、中国私营企业500强及其他优秀企业为调查对象产生的。在广告中,纵横易行公司还称参会企业会向求职者明确薪资数额、福利等关键信息,月底薪均在2000元以上。但是在招聘会的开展当日,情况却大相径庭:参展的企业不到200家,许多500强企业未参展,一些不知名的小企业却出席,大部分参展单位仍是“薪金面议”,票价却高达20元。由于被告的虚假宣传,2001年2月10日,参加展览会的求职者感到上当受骗要求退票,会场秩序出现混乱,被告纵横易行公司于下午一时许开始退票。由于人数众多,天气寒冷,我未等到退票即离开了。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被告纵横易行公司在举办这次招聘会中,发布的广告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差甚远,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国际展览公司作为场地的提供者,未尽到监督、审查的义务。因此,特对二被告提出诉讼,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招聘会入场券的门票人民币40元,赔偿交通费人民币2元并当庭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

被告纵横易行公司辩称: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以“组织招聘洽谈会”。2001年2月10日由我公司承办的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是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我公司为此次招聘会所发布的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内容一致。这次招聘会的参会企业是在我公司主持的调查活动中获得的“金梧桐”企业提名的前500位,招聘会名称中“500强企业”是指参会企业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参会企业的质量,而不是参会企业的数量。对此,我公司在广告和宣传中都有明示。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况。当然,少量愿以“金梧桐”500强企业的标准要求自己,符合招聘会的资格和条件的其他企业,我公司也允许其参加了招聘会,但只有30家左右。招聘会开始后不久出现了混乱局面,我公司为稳定大局,组织对求职者进行退票,实际售出票17000张,但退票款却达到43000元。我公司已用实际行动对本次招聘会的组织上的失误承担了责任。但我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原告李俊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俊凯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际展览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在世界展览界有影响的企业。原告李俊凯在庭审中,未明示我公司在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我公司多次要求下,李俊凯所诉我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履行了审查义务,在招聘会出现混乱时,积极协助纵横易行公司稳定局面,协助退款,属在自身责任之外的义举。原告李俊凯将我公司强行卷入诉讼,存在主观恶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俊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纵横易行公司是持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00年底,被告纵横易行公司承办了“金梧桐”中国企业人才吸引力调查活动。该调查是UniHR.com杯中国人力资源大赛的主题活动之一,调查对象为:国家经贸委520家重点大中型企业及120家试点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在中国投资的公司、上市公司、中国私营企业500强及其他优秀企业。在这次活动中的被调查企业有千余家,排名前500位的企业在纵横易行公司的招聘会广告中被纵横易行公司称为“在UniHR.com 杯首届中国人力资源大赛中企业人才吸引力调查中,获得最值得为之工作的金梧桐企业提名的前500位企业。”此次招聘会被承办单位-—纵横易行公司命名为“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200019号批准书,同意纵横易行公司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8号馆举办此次招聘会。同时审核了纵横易行公司为此次招聘会拟制的广告。广告的主要内容为:“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由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办,是UniHR.com杯首届中国人力资源大赛的主题活动,大赛组织机构的名单是”共青团*、中国*电视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14家支持机构、主办单位和特别协办单位。还有介绍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的“谁来招聘”和“招聘谁”等其他部分的内容纵横易行公司将上述内容个广告,在《中国贸易报》、《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社的《市场报》、《北京晚报》等多家报纸和多家网站上刊登和发布,并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

2001年2月10日,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如期开展。入场券的票价为20元人民币,随入场券附赠此次招聘会的《应聘指南》。原告李俊凯在看到《中国贸易报》上的招聘会广告后,也前往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布展的招聘会求职。因实际到展会招聘人才的单位只有156家,70家在500强排名内的企业只是将招聘信息印刷在《应聘指南》上,并未实际到场,在2月10日上午11时许,招聘会的会场出现混乱,致招聘会无法正常进行。为稳定局面,纵横易行公司在12时左右开始组织退票,国际展览公司也协助作了工作。至下午4时以后,退票活动逐步结束。2月11日,纵横易行公司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张贴公告,宣布此次“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因故停办。2001年2月1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纵横易行公司擅自提高展位费、门票费和组织不力,要求纵横易行公司做出书面检查。检查期间,暂停纵横易行公司举办各类招聘会、洽谈会的资格。

审理中,原告李俊凯提供了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认为纵横易行公司举办的招聘会的名称中有“中国”的称谓,其广告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按上述规定,此次招聘会应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纵横易行公司则认为其举办的招聘会已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是符合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招聘会的管理中,对全国性还是地区性招聘会的审批级别没有规定。

纵横易行公司和国际展览公司在签订《租馆合同书》后,取得了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8号馆办展的资格。原告李俊凯就诉讼请求,提供了入场券,但未提供交通费的票据。

上述事实有《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租馆合同书》、200019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书、《中国贸易报》上的广告、《应聘指南》、招聘会入场券、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被告纵横易行公司举办的2001年“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人才市场管理和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有关规定和纵横易行公司发布广告的范围,应属全国性的人才招聘会。举办这种全国性的人才招聘会要经过国家人事部的批准。但纵横易行公司在举办此次招聘会时,仅经过了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国家人事部的批准,故此次招聘会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纵横易行公司在其发布的关于举办招聘会的广告中, 在较醒目的位置印制了与招聘会的承办单位无直接关系的UniHR.com杯首届中国人力资源大赛的十余家组织机构的名称,对招聘会主办机构和500强企业的表述不够直接、明了,措词不够准确,其组织评选的“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缺乏在社会中的共识。上述广告在全国十余家新闻媒体刊出,误导了看到广告的群众。因此,纵横易行公司存在过错,纵横易行公司应对受其误导而前往参加招聘会的原告李俊凯承担责任。原告李俊凯要求被告纵横易行公司口头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俊凯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纵横易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双倍返还招聘会入场券票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由于李俊凯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交通费损失,对原告李俊凯要求被告纵横易行公司赔偿其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定。中国国际展览公司作为招聘会场地提供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俊凯二十元的中国人才吸引力500强企业招聘会的票款;

二、被告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俊凯当面口头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李俊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纵横易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雯

审  判  员    姜春玲

代理审判员    李俊军

二  O  O 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