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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科普小知识2021-07-10 2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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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中文名:加班

加班补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atarget=_blankhref="/view/543043.htm">延长工作时间</a>: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atarget=_blankhref="/view/23151.htm">法定节假日</a>: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加班加点限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概述

概念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2、种类

(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三)定休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特征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关加班的条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6、现状现象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但有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二至十三个小时,甚至还有十三至十六小时。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而且绝大多数职工拿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

7、法定假期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8、媒体评论

《人民日报》(2016年06月17日18版)发表了《过度加班,咋就停不下来?》一文,三问过度加班——

无效加班——连夜忙真能出活吗?

“有时候主管布置任务,事先缺少沟通,大家加班好几天,成果出来了,最后用不上,工作忙却没有效率,做了无用功。”

——深圳程序员韩轩

韩轩是一名在深圳打拼的程序员,“夜夜做项目,敲码到凌晨;左右不是人,都是‘程序猿’。”程序员自称“程序猿”,有几分自嘲和无奈。

每个月要加多少班?韩轩没仔细算过:“加班补贴每小时15元,周六翻倍,我每月的加班费通常有3000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每天加班至少在4个小时以上。”

一次,韩轩所在部门为某银行开发新程序,对方要得紧,工作重任务急。当时,他每周都要干满6天,每天从早上9点至少工作到晚上10点,有时还要通宵加班。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韩轩说,他并不知道自己加班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上限。“现在工作难找,有一个稳定的饭碗不容易。再说,虽然总是加班,但公司会按时发加班费,这比很多单位强。”

为了省时间,韩轩中午和晚上都在公司吃外卖,吃完继续堆代码,每周仅有的一天休息日基本都在补觉。“有一种肥,叫做‘加班肥’,在这家公司工作一年,我就胖了十几斤,上楼都喘,身体素质大不如前。”

餐饮外卖公司“饿了么”对全国多个大城市24小时订单的统计显示,深圳在晚上7点至次日5点的订餐比例高居榜首,订餐者大多是深夜忙碌的加班员工。

工作忙、时间紧,常常是加班的原因。但在韩轩看来,有的加班效率不高:

“平时,公司领导常叮嘱大家注意健康,但在布置工作时就顾不上这些,安排的工作量经常超标,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不少任务事先缺少沟通,大家加班好几天,成果出来了,最后用不上,工作忙却没有效率,做了无用功。”

韩轩说:“即使按时完成工作,客户通常也会不断让你修改、优化。因此,有些人第一次交上去的时候就给自己留下了‘优化’的空间,然后加班磨洋工。很少有员工愿意跟公司就加班问题讨价还价,只要还打算在那儿工作,就得忍着。除非用脚投票,跳槽换东家。”

前不久,受不了长期加班之苦,韩轩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虽然还是编程序,但这家公司很开明。公司领导表示,如果员工总加班,一定是工作安排有问题,比如,需要一个星期完成的任务只给了三四天。为此,公司注意改进管理方式,合理分配工作。”由于上下级之间沟通顺畅,大家干劲十足,工作效率也提高了。

“现在,我上班时间差不多就能把工作完成。下班后,还能看看书、会会朋友,周末也有时间陪家人。工作不再乏味枯燥,生活也有意思多了。”韩轩说。

无谓加班——“只争朝夕”就要牺牲休息日吗?

“周末开会,表面看充满了一种只争朝夕、夙夜在公的‘工作干劲’,其实应该反过来想想:到底有多少真正要紧的事非得在周末兴师动众?”

——北京某杂志社编辑陆晶

陆晶在北京一家杂志社工作,谈起加班,她有很多话要说:“我的生活都被加班挤占了,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出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赶稿。”

陆晶坦承,最初加班是自己拖沓造成的:“我刚开始做记者时,写稿精力不集中,不时聊聊天、看看手机,上班时没效率,只好晚上加班接着干。”

“但很多时候,连续加班是单位对工作安排不合理造成的,这其实是对职工休息权的漠视。”陆晶说,“我还曾经参加过一个采访团,连续出差两周,周末也在工作。组织者压根儿就没有考虑过周末需要休息,反而认为周末采访是‘敬业’。”

陆晶认为,很多在休息时间安排的加班完全可以避免,“有一个周末,我正陪父母逛街,突然接到同事电话,说有急事要集体到单位加班。我连忙赶到办公室,原来,是主编认为一篇稿子的结构有问题,要集体讨论修改。其实,稿子的出版日期排在了下个月,完全可以等第二天上班再说。”

陆晶注意到很多公司、机关习惯于在周末开会。每次开会都是单位领导带头,上上下下一片忙碌,“周末开会,表面看充满了一种只争朝夕、夙夜在公的‘工作干劲’,其实应该反过来想想:到底有多少真正要紧的事非得在周末兴师动众?”

陆晶认为,不少无谓加班还与外在竞争压力太大有关:到了下班时间,领导还没走,你敢走吗?同事还在工作,你好意思先下班吗?如果比其他人下班早,会不会显得工作态度不积极?“如果都这么熬时间,能力强的人往往被能力低的人‘熬’走了。”陆晶说。

一些流行的价值观也助长了加班之风。“父母从小就告诉我‘先吃苦后享福’,似乎一定要奋斗出成绩才有权休息。”陆晶说,“在此观念下,许多人恨不得时时刻刻都在勤奋努力,而又不自觉地‘勤中偷懒’,结果造成工作时低效、休息时忐忑,实际上是生活、工作‘两伤’。”

工作时间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是减少无谓加班的利器。“就我所在的团队来说,过去总是在周五开选题会,组长还催促大家周末落实。周末联系不到采访对象,大家各自为政,手忙脚乱却没什么成果,更得不到休息。今年开始,选题会改为周一开,大家在办公室当面沟通、定好方案就马上执行,加班少了,杂志的质量也不降反升。”陆晶说。

无偿加班——加班费容易领到吗?

“加班多是计划之外的,很难事先申请。还有人习惯回家加班,很难精确记录加班时间。申报程序太复杂,实际上是给员工领加班费设置障碍。”

——上海某上市公司财务经理张光宇

人在职场,要求“零加班”也不现实。既然总会有人加班,就应该明确加班补偿,不能无条件加班。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显得很尴尬,人们吐槽说:“年薪制的意思就是不给加班费”“脑力劳动都是包月不计流量”“加班费不是想领就能领”……

张光宇以前在上海一家外资咨询公司工作,“我们拿年薪确实没有加班费,有时候赶上一个日程紧张的项目,五加二、白加黑很寻常。”

今年初,张光宇跳槽到一家上市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这家公司规定,员工加班有加班费,但能领到的人寥寥无几。原来,按公司规定,员工加班要提前打报告申请,获批后的加班才算加班,没申请的加班不算加班,并且员工还要详细记录加班的时间,上报核实后才能领加班费。

“加班大多是计划之外的,工作没做完自然而然地多做一会儿,很难事先申请。”张光宇说,“还有人习惯回家加班,很难精确记录加班时间。我的团队成员都反映申报程序太复杂,从来没报过加班费。”

张光宇认为,设计繁琐的加班费申报程序,实际上是给员工领取加班费设置障碍:“很多人为了保住饭碗,加班费难领也只好无偿加班。”

除了加班费,劳动者加班后还可以调休。“我在外资咨询公司时,如果一个项目挤占太多周末,项目负责人会帮组员申请增加几天带薪假期。但新公司没有这样的调休制度。”张光宇表示,“希望用人单位能充分尊重劳动者申请调休的权利。”

专家认为,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还需要企业细化管理;不仅需要管理者增强尊重劳动者的观念,也需要劳动者自己珍视与用好休息权。对此,管理部门和各级工会应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