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公证处与卢纯朴委托办理公证欠款纠纷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经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纯朴,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头台镇司法所所长,住肇源县头台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主任。
上诉人卢纯朴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公证处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1)源经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 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纯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肇源县公证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11月,肇源县宜源养殖有限公司欲对其与肇源县头台镇劳动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卢纯朴帮助该公司在肇源县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公证费1300元肇源县宜源养殖有限公司已交给卢纯朴,1999年11月30日卢纯朴向肇源县公证处出具了金额为1300元的欠据。后卢纯朴以肇源县头台镇司法所协办公证应提取50%服务费为由,要求只给付肇源县公证处650元公证费。肇源县公证处拒收,要求全额给付1300元公证费。
原审认为,卢纯朴与肇源县公证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卢纯朴应给付全部公证费,故判决卢纯朴给付肇源县公证处公证欠款1300元并承担62元的案件受理费。
判后,卢纯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肇源县公证处委托各乡镇司法所协办公证给50%的服务费,要求改判承担50%的公证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1998年,6月20日,在肇源县司法行政会议上,肇源县公证处主任马海军要求各乡镇司法所协办公证,并给各司法所提成公证费的50%作为服务费。
本院认为,卢纯朴身为肇源县头台镇司法所所长,按肇源县公证处的要求协办公证,已经形成委托关系,该所理应提成50%的公证费。但在卢纯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肇源县公证处要求其全额交纳1300元公证费,卢纯朴写下1300元的欠条,委托关系发生变更,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卢纯朴应按欠条的数额偿还欠款。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由上诉人卢纯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卓琳
代理审判员 张德武
代理审判员 周铁峰
2002年9月11日
书 记 员 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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