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12-07 08: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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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褚某某,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30XXXXXXXX。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 XXXXXXXX,电话189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371.7元、误工费3856.3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2232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13号被告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中私自从原告所有的货车里将一批价值5000元左右的鳝鱼卸运至被告家中。后经原告调查发现为被告偷走此批货物,便去被告的门市部与其交涉,要求其返还此批货物。但被告不仅拒不承认偷走此批货物的事实,还用一把铁质的小板凳重击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大量出血并住院治疗多日。
被告的种种劣行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诉状由余斐律师撰写,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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