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书(第一部分)
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27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志铭
第一节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 的相关公司。(详见附表一)。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全国 地区 所有 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节 名词定义
第四条 产品: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 销售支持:指的是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服务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
第六条 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中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
第七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
第九条 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第十条 特价机: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铺底:是指甲方给予乙方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物,做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样机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货到付款结算:指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回款额: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扣抵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十四条 利润补偿款:指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十六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帐期:指产品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到乙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
第十八条 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
第十九条 给乙方造成了名誉损失的情况包括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暴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暴光的;3、因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4、虽未被暴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3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其他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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