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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电信线路局集体合同

科普小知识2022-12-08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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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设备维护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湖南电信*司长途电信线路局(以下简称企业:甲方),与湖南省电信公司长途电信线路局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乙方)代表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应互相尊重,共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协商处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检查本合同生效后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企业尊重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不断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听取工会和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维护以及员工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在企业经济效益和设备维护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 工会在全面履行四项社会职能的基础上,突出维护职能、支持和维护局长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权,教育员工遵守机关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发动员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机关管理作风和为基层服务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为全省长线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通信生产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五条 本合同与企业员工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根据上级的工资政策、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制订和推行企业内部分配方案。

第七条 企业在制订工资调整方案和内部分配等办法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其方案和办法应交员工代表审议通过。

第八条 因全面实施计件工资等内部分配制度,凡属本职岗位范围内的工作,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企业一般不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工作需要,领导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企业应给予补休。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企业应按档案工资标准的300%发给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经部门领导提议由劳资部门综合平衡,报请局长批准后执行。同时,企业鼓励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多作贡献。

第九条 企业不克扣员工的正当劳动收入,但下列情况不属克扣。

1、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房租、物业管理、水电、住房公积金、安全保证金、工会会费等。

2、由于员工过失发生事故,造成企业或他人财产损失,按企业规定令其赔偿的损失费用。

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或违反局纪局规给予经济处罚及请病事假按本企业扣除的工资(病假工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扣除)。

4、法院委托本局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和赔偿费。

5、员工应归还企业的债务。

6、员工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条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予以经济扣罚的,每月扣发金额总数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20%,按处罚金额当月未扣完的分月扣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待岗及试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省电信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属责任承包岗位的传达室、通信值班室、招待所、储蓄所、司机等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员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以及探亲假期均按国家、行业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职工的婚丧、计划生育等假期按本企业档案工资核发,不发奖金。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给予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员工有薪休假。时间分别为: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14天。凡一年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或事假超过20天和已享受疗休者,当年不再休假。年休假由劳资部门按各部门员工人数和工作情况,每季向各部室分配年休假指标,各部室部门应尽量安排人员休假,本人不愿意休假的自行作废。但确因工作情况不能休假的员工经局长批准,可安排在次年一季度之前安排补休。员工年休假期间只发本人档案工资,不发奖金。国务院颁布员工有薪年休假具体办法后,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紧急抢修、抢险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可给予适当补休。员工应发扬*劳动精神,热爱企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对国家、对企业争做贡献。

第十六条 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函授学习的员工,每月可获得二天的脱产学习时间。

第四章 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十七条 企业按规定对员工实行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对汽车驾驶员实行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 企业每年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员工福利费,用于员工医保、疗休、因工负伤、职业博计划生育、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等按规定需由企业负担的待遇以及员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改善员工的集体福利。员工的医药费按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省电信公司、省电信工会[2000]工字第14号文件要求,建立员工互助补充保险储金会,解决员工重病住院,因工、因病死亡和退休时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企业给员工发放一定的水电、煤气、书报、洗理、交通、防寒防冻、女职工卫生费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支持工会与相关部门在元旦、春节、三八、五一、五四、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员工开展庆祝和文娱活动,并给予安排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本集体合同有效期(2001年至2004年)内,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可进行一次性疗休。疗休由工会组织,经费由行政开支。员工在退休之前可安排一次疗休,时间不超过7天,疗休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计划地按照当地*政策和省电信公司规定筹建新宿舍,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不断改善员工的居住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会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规定,有权代表员工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发现劳动保护不落实,严重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每年对离休*和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高级职称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每两年对其他员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乳腺、妇科、防癌等项检查,同时做好女员工“五期”保护。

第六章 教育培训和员工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帮助员工获得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支持员工参加业务进修学习,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经企业同意公派参加各类学习的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有薪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员工职业培训作出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由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条 全体员工应发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关心企业的效益和发展,遵守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维护企业形象,为企业实现通信生产、维护管理目标履行应尽义务。

第三十一条 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的记功由工会提出建议并提交企业研究决定。拟对员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提交企业共同研究同意后,向上级推荐。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企业行政和工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员工作出辞退决定时,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和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2、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开除员工须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3、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本年度有关重大事宜和员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2、企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经营活动分析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授权的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3、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行政有关方面的同意,工会邀请企业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会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予支持;

4、工会围绕通信生产开展的各类劳动竞赛,其竞赛经费企业按规定给予保障;

5、工会在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发扬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敬业精神等;

6、企业按全员工资总额2%的经费,及时足额拨给工会,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外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有权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按省电信公司、省电信工会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女员工特殊保护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并补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从2001年6月2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定新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省电信公司长途电信线路局第一届二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局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员工在本合同书上签字后,七日内本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局审查、登记、备案。市劳动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合同审查登记生效后,正本1份由局存档,副本12份,局长、工会主席、局党委、办公室、劳动工资部、实业公司、局工会各1份,报省电信工会1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规定和省电信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双方按国家和省电信公司规定协商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适应于省线路局机关。

甲方(企业方)代表: 乙方(职工方)代表: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途电信线路局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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