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相关知识
一、仲裁协议的订立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择的仲裁机构
惠州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1987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0多个。这意味着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上述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执行。
四、仲裁协议书的格式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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