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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0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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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蒙**大哥蒙国平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蒙**同意和天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蒙**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蒙**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蒙**的强奸行为仅仅构成强奸罪未遂,同时本案还存在一些适用证据不当,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也还具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害人蒙雪*的陈述依法不应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

①一方面公诉机关把被害人蒙雪*的陈述作为主要证据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又以贵州省人民*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出具的(黔)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2013]法精鉴字第7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蒙雪*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智能障碍的影响下,导致其对性不可侵犯权遭受侵犯缺乏实质性理解,评定被害人蒙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了证实被害人蒙雪*精神发育迟滞,公诉机关还依法向被害人之父蒙国*、韦**、蒙文1、蒙2、韦德*、蒙国*、石**取证。既然蒙雪*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那么被害人蒙雪*属于《*民法通则》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关陈述与其智力不符,因此,被害人蒙雪*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从被害人蒙雪*的陈述和被告人蒙**的供述比较来看,被害人蒙雪*讲被告人蒙**的生殖器插入了其生殖器,但被告人蒙**的供述自始至终都是讲由于被害人双腿紧夹,再加上年龄偏大天气又有点冷,导致被告人蒙**生殖器未能插入被害人蒙雪*的生殖器内,而被害人蒙雪*的陈述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证据规则,对该事实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蒙**的认定。③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蒙雪*陈述自己下身感觉有东西流出湿湿的,但鉴定结论反映在被害人蒙雪*的阴道内容物,蒙雪*所穿的棉毛裤,均没有被告人蒙**的精斑。可见,被害人蒙雪*对于该事实部分作了虚假陈述。

2、部分证人证言均不能采信。

首先,被害人之父蒙国*,与被害人蒙雪*系父女关系,又是唯一的现场证人,其提供的证言当然会夸大其词。其次,蒙时瑜的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他们也并非现场目击证人,因此,他们的证言依法不应采信。

3、被告人蒙**属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蒙**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之行为,被告人蒙**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蒙雪*双腿紧夹,再加上年龄偏大,天气又有点冷,导致被告人蒙**生殖器未能插入被害人蒙雪*的生殖器内。与此同时,被害人蒙雪*的父亲及时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大吼“你这样对我女儿,你对不起我”之后,被告人就跑离现场处于强奸未完成形态。从上面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主观上是想实施强奸行为,但客观上由于被害人蒙雪*的双腿紧夹,再加上被告人蒙**的年龄偏大,天气又有点冷,导致被告人蒙**生殖器未能插入被害人蒙雪*的生殖器内,与此同时被害人的父亲及时赶到现场,导致被告人蒙**强奸行为处于未完成形态,该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强奸未遂犯罪。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的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蒙**的犯罪行为属强奸未遂犯罪且情节轻微,因此,其基准刑应该确定为三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条:“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被告人蒙**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手段对被害人蒙雪*实施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且也未造成被告人蒙雪*任何伤害,因此,请求法庭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0﹪。

2、被告人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现在,被告人蒙**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莫及,悔不当初,多次表示要好好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0﹪.

4、被告人蒙**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蒙**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又年近50岁,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且此次犯罪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之行为,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行为的严重性,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基于这些情节,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及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名是成立的,但被告人蒙**的行为仅仅构成强奸罪之中的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蒙**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建议法庭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

律 师:马 琳

2013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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