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龚xx纠纷(出具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0: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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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58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中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艳,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龚xx出具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龚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底执行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20xx)金东孝民初字第 xx号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至今,导致该案执行2年多才执行回来区区四万多元,剩余的三十五万多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尝到甜头,更给贵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据此,特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龚xx出具财产申报令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龚xx在限期内(收到财产申报令10日内)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申请人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陈艳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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