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纠纷案件起诉书
原告:马某某,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某区精神病医院。
被告牛某某,男,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区华威西里
被告牛校某,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区华威西里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朝阳区华威西里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并依法变更承租人。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原告与马湘系姐弟关系,2012年9月12号马湘去世。被告牛某某与马湘系夫妻关系,被告牛校某与马湘系母女关系。马某某与马远(原告大哥)、马某某及马湘在1995年以前,共同居住在崇文区。1995年1月7日,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2010年9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为拆迁人,牛某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安置人,将原告安置到朝阳区华威五区18号楼(经*部门备案批准,该楼改为华威西里23号楼)。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分得朝阳区华威西里一居室一处。该房为公房。因原告住院,先由马湘作为一居室的代理承租人。马某某为实际居住人,该事实也得到了牛某某的书面认可。由于原告患精神病住院,并未实际管理诉争房屋。2012年7月二被告以装修为由搬到诉争房屋居住,并且将户口从朝阳区松榆西里两居室迁到朝阳区华威西里一居室。在2012年9月22日马湘去世之后几天被告几次到房管所欲将承租人变更,房管所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及时通知原告监护人。原告长期在精神病医院治疗,2013年9月份,医院要求原告回家治疗,但是被告拒绝开门。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注:该起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原告起诉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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