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1、对象条件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居民,在购买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发展商与我行签订的《提供商品房组合贷款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购房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如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件、暂住证等);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有贷款人认可并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包括核验借款申请表、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等;
(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
(4)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等;
(5)一、经受托银行调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调查意见书递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批。二、受托行经办机构调查,提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经办行主管机构审批;
(6)一、审批通过,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二、经办行主管机构审批通过;
(7)受托银行接到通知单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签订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开立个人贷款专用账户;
(8)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再由受托行将委托资金与银行个人贷款资金一并划入开发商账户;
(9)借款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借款和银行个人贷款;
(10)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收回有关证件。
3、计算
1.一手房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价的80%
2.二手房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价的70%
3.额度计算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分别计算。
4、期限
1.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30年
2.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20年
3.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