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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故意伤害案以防卫过当辩护得以轻判的案例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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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防卫过当进行辩护,得以轻判。

辩 护 词

(李某故意伤害案)

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在我依据庭审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关于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系防卫过当。

一、本案计某等人对被告人妻子及岳母存在严重的暴力违法侵害行为:

庭审查清,计某及其所带领的其他共九名男性人员,闯入被告人岳母家中,先推倒其岳母,又将其妻子石茂梅强行按倒,数人抓住其四肢从家中连抬带拖向车里塞的时候,被被告人砍伤,上述事件从上述人员进门到出门时间才一分钟左右。

计某等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违反宪法:*宪法第37、38、39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首次引用宪法条文,一般的刑事辩护案件并不需要引用宪法,因为本案中计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性,并且有某些*部门在计花生于工作中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长期公然违反法律严重侵犯*且不知悔改的因素。故有必要从国家的根本法律层面进行辨析。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都得不到执行和尊重了,甚至被一些下级*部门的违法行政所替代,那么受侵害的首先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计花生于是基本国策,但并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并没有法外特权,国策更要依国法。

进入公民住宅、及对公民身体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拥有国家强制司法权的公、检、法,尚要履行严格的签批手续,有搜查、拘留、逮捕等证件并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对女性人员执法要有女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计某等人没有上述权利和相关证件,就是国家计生委也没有上述权利。在卷宗中,没有相关的计某等人的执法证明,也没有行政机关的执法行政文书,所以,计某等人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宪法。

2、计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妻子被控制身体从地上向外拖,侵权行为是极其野蛮和恶劣的。

3、计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计花生于管理的法规政策

《人口与计花生于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花生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花生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关于在计花生于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国计生政字〔1995〕第138号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花生于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关于在人口和计花生于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07]20号:摘录:个别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存在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围堵当地乡镇*的群体性事件和当事人*等恶性案件,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二、加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四:对不具备人口和计花生于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计某等人称自己是在作计花生于工作,但是没有任何一条计花生于法规政策允许可以这样作的,相反,国家是三令五申禁止这种野蛮、粗野,严重践踏国家法律侵犯*的行为,国家的计花生于政策是以教育、经济保障、宣传、服务为宗旨。有关*部门及人员不依法执行计花生于政策,为了所谓的部门政绩。公然暴力违法。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由于类似事件的发生,导致每年国家外交部发言人都要面对国际社会的*指责进行辩解。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从低讲,侵犯了*,往高讲,违反了法律和宪法,影响了国家的国际形象。

二、计某等人的暴力侵权正在进行时,被被告人砍伤。

从庭审调查可知,计某等人是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暴力侵权的,从录相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计某等人的车辆本来可以停在大街上,却不怕麻烦顺小胡同倒进李某岳母的家门口,并且中途又调整了一次,将车门打开正对着大门,目的就是向里塞人方便。从进门到将李某妻子拖出,时间才一分钟左右,计某被砍伤时是正在拖李某妻子的过程中,并且计某还从车尾厢拿出一根木棍追李某,另一个拿砖头追李某。计某等称出示了证件,说明了来意,是不正确的,一分钟内人都被拖出来了,你有什么时间出示证件,并且其他人员在笔录中没有见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即使出示证件,也不能说明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了,相关的执法授权也没有搜查抓人的权利。并且计某及其他八人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到现在也没有见到。

三、李某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有明确的正当防卫意识:

庭审得知,计某等人在向外拖被告人妻子时,被告人正在屋子的里间看孩子,听到呼救时冲出来,看到眼前的一幕就是妻子正在被一群男人向外拖,此时此景,作为人之夫的一个男人,当时保护自己的妻子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他当时无从分辨到底是怎么回事,没有时间让他分辨,计某等人也不会给他机会让他分辨,在之前不管计某是否出示过证件,他因为在里屋都没有看到,从他冲出到砍伤计某也就是三秒钟的时间。并且之前曾有过一次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对方曾经带人来要过钱并威胁过家人,并且被告人也难以料到计生办的人员会到岳母家中来,难以料到计生办的人会采取这种方式,并且没有本村的*在场。被告人当时的主观状态就是阻止他人将妻子强行带走,这一主观状态是正当的,合法的,况且家中还有待哺乳的孩子,不管是交通事故的对方还是计生人员,采取暴力强行带人的行为足以导致被告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事实发生。

四、李某是本案中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其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后查清,确实是碑廓镇计生办的人员来实施的违法行为,但是当时的情况确实难以辨别。该责任主要是因为计某等人的违法导致。本案的“过当”并非是因为李某所使用的工具及对方的伤情而言,因为当时的情况一人面对九名男的,使用一般的工具不足以制止非法侵害行为的进行,一旦制止不成,对一名手无寸铁的妇女都能下手拖走的对方,会对一名男子采取什么措施,可想而知,会出现李某反被对方严重致伤的情况是极有可能的。从伤情来看,李某只是在混乱中将人砍伤赶跑,并没有继续采取致命伤害的行为,并且,计某立即从车后拿出捎带的木棍进行反击,反而是李某跑了。这也说明,计某等人的攻击性是很强大的,有备而来,随车捎带木棍,这在行政执法当中也是骇人听闻的事情。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时计某等人的暴力程度已经达到了,但是只是因为事后查清确属计生工作人员,李某才承担过当的责任。

综以上所述,李某在本案中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对李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以上条款,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计某等人系轻伤,相对重大伤害系较低的一个档次,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况。

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李某和其妻子也是受害人,是违法行政的受害人,即使其违反了计花生于政策,但是应当按照相关的计花生于法规进行处理,不能采取以违法治非法的方式进行,否则,将会出现大量的下级*以行政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甚至有些地方在计花生于工作中出现株连、强行打胎等迫使国家法制倒退、伤天害理的行为,其名为行政但实为国家法治的罪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因为对方的行为带有行政内容,那么司法机关的判决更为重要,意义及影响重大,司法审判维护的是依法行政,而不是非法行政,本案的司法判决具有行政行为导向的作用,通过判决引导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下级*部门违法行政的扩大和发展,消除违法行政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国家法律的遵守和实施,维护党的路线政策正确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长远的国家利益,希望法庭对本案作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此 致

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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