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状告省*违法征地
江苏省人民*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4】苏行复第42号
申请人:蒋xx,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扬中市文化新村17幢106室。
申请人:郭xx,女,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扬 中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11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39年6月25日出生,住扬 中市文化新村68幢106室。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33年6月20日出生,住扬 中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15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扬中 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06号。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住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省长。
申请人不服省*作出的《江苏省人民*关于扬中市2013 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471号,下 称471号征地批复〕,于2014年2月27日向省*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省*依法予以受理。复议过程中,蒋 荣华、郭友娣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第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 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第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 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冗!)4] 28 号)第二十四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 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 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批复之前该片区房 屋已经被拆除十几处,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在 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复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第四,被申请人审查不严,报批材料存在虛假。申请人向被 申请人申请报批的土地是用于联盟路项目建设,不是用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义作出471号征 地批复,明显是审查不严,欺骗联盟村村民。
第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说明称:2013年7月10日,扬中市国土资源 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扬〉地呈字〔2013〕第5号], 上报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 扬中市人民*和镇江市人民*审核同意后上报至我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16. 994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0772公顷,征收土地16. 9944公顷。申请用地位置位于开发区恒跃村、兴隆社区,三茅街道滨江村、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区,新坝镇联盟村等。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准确,地类无误,面积清楚。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规定,产生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430人,釆用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安置,安置途径可行。同时,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扬中市人民*于2013年8月19日向我厅作出的《关于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说明在征地报批前,扬中市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履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镇江市*说明称:扬中市*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征地告知程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作出471号征地批复后,扬中市*依法发布了【2013】第98号《征收土地公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扬〉地呈字口)。)第5号],上报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显示上报的地块1 一4为住宅用地,地块5为道路用地。该呈报材料经扬中市人民*和镇江市人民*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2013年9月27日,省*作出471号征地批复,同意扬中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开 发区恒跃村、兴隆社区,三茅街道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 区,新坝镇联盟村等9.0772 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6.4218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开发区兴隆社区,三 茅街道滨江村、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区,新坝镇联盟村 的7丨88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 0293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另查明,该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新坝镇联盟村 集体土地1 3957公顷,其中农用地1. 7778公顷、建设用地!). 5886 公顷、未利用地0.0293公顷。该争议土地已基本建成住宅和道路。
本机关认为: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用于道路建设违反法律 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 地包含城市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三类。本 批次用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包含五个地块,其中地块 五上报时即以道路用途上报,且该道路并不属于廉租房、棚户区 改造区内道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用途。
二、征地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在 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 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必备材料。本案中,地方*未能提供告知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 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共有四名村民签名,调查时来了 三名,均自称村委*,且其中两名不涉及本次征地,不具有代 表性,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鉴于本案涉案土地上已建成房屋和道路,不具有可撤 销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人民*关于扬中市2013年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江苏省人民*行政复议专用章
2014年7月24日
农民状告省*违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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