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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案例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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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00月00日,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南岗街道国道路000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0X月0X日,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南岗街道国道路00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X月0X日,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某家园某栋0XXX室,手机:150000XXXX。

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争议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借款人的儿子(一审被告胡某某),属于主体不合格,系认定错误。上诉人认为:假定被上诉人父亲一人签字的借条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可以要求被上诉人的父偿还也可以要求母偿还。现在上诉人要求父偿还,父死亡了,但其财产被作为儿子的上诉人继承了,依照继承法等规定,儿子在继承财产(房屋)范围内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通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法院调取的拆迁单位的材料可见:被上诉人与借款人(胡某)系父子关系,被上诉人系独生子女,被上诉人继承了借款人(胡某)的房产。

综上,一审被告胡某某继承了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适格,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合肥婚姻律师依案释法:该案系合肥婚姻律师程晋畅最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借钱后死亡,借款人的配偶改嫁,留有一儿。借款人当时借款的用途即为

盖房,死亡后,该房由儿子继承,若干年后,该房拆迁,补偿了数套房产。依合肥的房地产行情,数套房产价值不菲。但借款人儿子私心较重,不愿还款。认为其夫所借之债,其不应偿还。故,合肥婚姻律师程晋畅依债权人委托起诉借款人之子,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故而上诉,便有了上面的上诉状。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合肥婚姻律师程晋畅的上诉观点。现该案已胜诉且已生效,法院执行局正在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