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继承法
现在世界上的国王几乎都是终身制,王位的继承也是世袭制。但王位继承法却因国而异。嫡长子孙继承法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这种继承法和中国古代皇家的继承法相类似。现在日本、不丹、西班牙的皇位继承大致都是这样。英国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必须等到现任国王驾崩才有资格登基。至于要等多长时间,那就很难预测了。
中文名:王位继承法
国家:英国
公布并生效:1701年
制订:1700年
1、英国
序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
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及平民院*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of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Sophiaof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8人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乔治-亚历山大-路易斯(GeorgeAlexanderLouis)威廉王子与凯特王妃夫妇的长子,英国时间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24分出生。
4、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威廉长女)
5、哈里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6、约克公爵安德鲁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7、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8、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9、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10、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亚历山德拉·菲利普·提奥,威塞克斯伯爵的儿子)
11、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12、安妮公主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3、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4、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5、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6、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7、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8、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2、巴林
巴林王国的王位采取长子继承制,但是,如果愿意的话,现任国王有权指定他的任何一个男性子嗣为王位继承人。
巴林现任国王:哈马德·阿勒哈利法
有资格王位的前5人为:
1、王储萨勒曼·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1969年生)
2、谢赫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
3、谢赫*·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
4、谢赫阿卜杜拉·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1975年生)
5、谢赫哈利法·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1977年生)
3、比利时
1991年起比利时王位继承人不分性别,其他规定如下:
继承者应为国王的直系、自然和合法的子孙,按照长幼顺序继承
如果继承人未经国王(或者在国王不在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有与国王同等权利的一方)同意结婚,则自动失去继承权
失去继承权者,在国王(或者在国王不在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有与国王同等权利的一方)的同意,并经议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恢复。
如果国王没有子嗣,国王可以指定继承人,并经议院批准生效。
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的任何继承人出现,则王位空缺。
现任比利时国王:菲利普·利奥波德·路易斯·玛丽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伊丽莎白公主(腓力一世的长女,2001年生)
2、加布里埃尔王子(腓力一世的次子,2003年生)
3、埃曼努埃尔王子(腓力一世三子,2005年生)
4、埃莉诺尔公主(腓力一世的次女,2008年生)
5、阿斯特里德公主(腓力一世的妹妹,1962年生)
4、不丹
不丹实行长子(女)继承制
现任不丹国王:吉格梅·基沙尔·旺楚克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JigyelUgyen王子(1984年生)
2、KhamsumSinghye王子(1985年生)
3、JigmeDorji王子(1986年生)
4、UgyenJigme王子(1994年生)
5、ChimiYangzom公主(1980年生)
5、文莱
所有阿拉姆·阿卡马丁苏丹的合法后代均有权继承王位,嫡子相对于庶子有优先权。
现任文莱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王储穆赫塔迪·比拉(1974年生)
2、王子阿卜杜勒·蒙塔基姆(2007年生)
3、王子阿卜杜勒·马立克(1983年生)
4、王子哈吉·阿卜杜勒·阿齐姆(1982年生)
5、王子阿卜杜勒·马蒂恩(1991年生)
6、柬埔寨
柬埔寨国王无权指定自己的继承人,王位继承人是由皇家委员会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来自柬埔寨皇家,至少30岁,而且必须是AngDuong国王、诺罗敦国王或者是西索瓦国王的子孙。
7、丹麦
继承人必须是克里斯蒂安十世和亚历山德里娜的后代,并且经由批准的婚姻出生的子孙。任何继承人如果未经皇室批准与人结婚即失去继承权利。
现任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王储弗雷德里克王子(女王的长子,1968年生)
2、克里斯蒂安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储的长子,2005年生)
3、伊莎贝拉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储的长女,2007年生)
4、文森特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储的次子,龙凤胎,2011年生)
5、约瑟芬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储的次女,龙凤胎,2011年生)
6、约阿希姆王子(女王的次子)
7、尼古拉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长子,1999年生)
8、费利克斯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次子,2002年生)
9、亨利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三子,2009年生)
10、雅典娜公主(约阿希姆王子的长女,2012年生)
8、日本
继承人必须是男性以及男方家庭的皇家后代。现任日本天皇为明仁天皇。仅有的四个有资格继承皇位的皇室成员是:
1、德仁皇太子,(1960年生,明仁的长子)
2、秋筱宫文仁亲王,(1965年生,明仁的次子)
3、秋筱宫悠仁亲王,(2006年生,文仁的儿子)
4、常陆宫正仁亲王,(1935年生,明仁的兄弟)
德仁皇太子目前有一个女儿,文仁亲王有两女一子,崇仁亲王的后代均为女性,这样,悠仁亲王成了皇家的唯一男性后代,而且尚不能保证他在有男性后代之前不会遭遇不测。因此,要求修改继承法,使女性也有继承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9、约旦
继承人必须是出身于*家庭的、健康的阿卜杜拉一世的父系后代,国王的儿子比国王的兄弟优先有继承权,长子比幼子更有继承权,如果国王去世没有留下儿子,也没有孙子或兄弟,则继承权归国王的长兄的长子。但是,国王有权指定任何他的兄弟为继承人,也有权发布命令解除一个人的继承权,如果此事发生,则该皇室成员的后代均自动失去继承权。现任约旦国王为阿卜杜拉二世,前五个有资格继承皇位的皇室成员是:
1、王储侯赛因·本·阿卜杜拉(1994年生,国王的长子)
2、王子哈希姆·本·阿卜杜拉(2005年生,国王的次子)
3、费萨尔·本·侯赛因亲王(1963年生,国王的兄弟)
4、奥马尔·本·费萨尔亲王(1993年生,国王的侄子)
5、阿里·本·侯赛因(1975年生,国王的兄弟)
10、科威特埃米尔
继承人必须是穆巴拉克·阿勒萨巴赫的子孙,一位埃米尔继位一年之内就必须指定继承人,并经国民大会批准。继承人必须年满30岁,品德高尚,并且父母均为*,一般来讲,阿勒萨巴赫家族的两个分支阿勒萨利姆和阿勒贾比尔轮流担任埃米尔。现任科威特埃米尔为萨巴赫·阿勒艾哈迈德·阿勒贾比尔·阿勒萨巴赫,他已经指定他的兄弟纳瓦夫·阿勒艾哈迈德·阿勒贾比尔·阿勒萨巴赫为继承人,这并不符合上述的传统。
11、莱索托
莱索托现任国王为莱齐耶三世。
莱索托宪法规定:
在国王去世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王位空缺的情况下,酋长大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习惯法指定继承人
如果王位空缺,酋长大会又暂时没有来得及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酋长大会将会在最快的速度内通过习惯法指定一个人接替国王工作,他将成为以后的莱索托国王。
12、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大公继承采取长子继承制,女性没有权利继承大公之位。现任列支敦士登大公为汉斯·亚当二世。
有机会继承大公位置的前四位王室成员为:
1、阿洛伊斯(大公的长子,1968年生)
2、约瑟夫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长子,1995年生)
3、格奥尔格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次子,1999年生)
4、尼克劳斯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三子,2000年生)
13、卢森堡
卢森堡虽然有完备的继承法律,但实际上现任大公有随意单方面改变该法律的权利。前任大公让就已经数次改变该继承法。
现任卢森堡大公为亨利,有机会继承大公位置的前五位王室成员为:
1、纪尧姆王子(亨利长子,1981年出生)
2、费里克斯(亨利次子,1985年出生)
3、塞巴斯蒂安(亨利的四子,1992年生)
4、纪尧姆亲王(亨利的兄弟,1963年生)
5、保尔·路易斯(纪尧姆的儿子,1998年生)
14、摩纳哥
摩纳哥继承法采用长子(女)继承制,如果亲王身后无子女,则由其兄弟的子女继承亲王王位,如果仍没有任何一个满足上述条目的人选,则一个“亲王摄政委员会”掌握权力,直到选出一个格里马尔迪家族的远亲为止,但是这位远亲必须是摩纳哥公民。
现任摩纳哥亲王为阿尔伯特二世,有机会继承亲王王位的前五位王室成员为:
1、雅克王储(亲王的长子,2014年12月10日生)
2、加布里埃拉公主(亲王的长女,2014年12月10日生)
3、卡罗琳公主(亲王的姐姐,1957年生)
4、安德烈王子(卡罗琳的长子,1984年生)
5、萨沙·卡西拉吉(安德烈的长子,2013年生)
6、皮埃尔王子(卡罗琳的次子,1987年生)
15、摩洛哥
摩洛哥采用长子继承制,继承人必须是哈桑二世的子孙,但是国王有指定不同于长子的继承人的权利。如果直系没有子嗣,可以从关系最近的旁系当中选择长子作为继承人,
现任摩洛哥国王为*六世,有机会继承国王位置的两位王室成员为:
1、哈桑王子(2003年生)
2、拉希德亲王(1970年生)
16、荷兰
1814年荷兰宪法规定,现任国王的长子将继承王位,如果国王没有儿子,那么国王的兄弟,或者国王兄弟的儿子将继承王位。如果王室没有符合条件的男性,则国王的长女继承王位。1887年此条作了改动,国王长女的顺序排在了兄弟或兄弟之子的前面。
现任荷兰国王为威廉·亚历山大,有机会继承她的位置的前四名王室成员为:
1、卡塔丽娜·阿玛利亚公主(国王的长女)
2、阿莱克西亚公主(国王的次女)
3、阿里亚娜公主(国王的第三个女儿)
4、康斯坦丁亲王(国王的二弟)
17、挪威
1990年,挪威修改宪法,规定国王的孩子,不分男女,按长子(女)继承制继承王位。但是,1990年以前出生的子女排序,仍然按照男性优先的原则。现任挪威国王为哈拉尔五世,继承顺序排在前五位的有:
1、王储哈康·玛格努斯王子(1973年出生,国王的儿子)
2、英格丽德·亚历山德拉(2004年出生,哈康的长女)
3、斯维尔·玛格努斯(2005年生,哈康的长子)
4、玛尔塔·路易斯(1971年生,国王的女儿)
5、毛德·安格里卡(2003年生,玛尔塔·路易斯的女儿)
18、阿曼
阿曼实行长子继承制,继承人必须为男性,如果男性继承人空缺,则从苏丹的弟弟或者其他男性亲属当中挑选,但是这个人必须是赛义德·本·苏丹的子孙。阿曼现任苏丹卡布斯没有子嗣,在他去世之前,他将写上两个名字,放在盖印的信封里,卡布斯去世后,皇室将讨论确定其继承人,如果皇室讨论无果,国防委员会将开启卡布斯的信封,从卡布斯写明的两人当中挑选一个。
19、卡塔尔埃米尔
卡塔尔埃米尔的继承人,由埃米尔家族讨论确定。卡塔尔埃米尔哈马德已经指定他的四子谢赫·塔米姆·本·哈马德为继承人,
20、沙特阿拉伯
沙特国王的继承人,是由国王家族确定的,沙特国王为萨勒曼。
21、斯威士兰
在斯威士兰,国王无权制定继承人,只有“利科科”会议有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