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福宝
贺福宝,男,汉族,1960年3月生,籍贯山西临县,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1年12月加入中国*,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巴彦淖尔市*副市长。2018年6月,贺福宝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提起公诉。
1、人物简历
1978年09月—1982年07月内蒙古农牧学院农田水利系学习;
1982年08月—1987年03月巴彦淖尔盟水科所干事;
1987年03月—1988年08月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干事;
1988年08月—1990年03月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农牧组副组长;
1990年03月—1993年09月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办公室主任(1990年9月—1992年12月在*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年09月—2000年03月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副主任;
2000年03月—2003年11月乌拉特中旗旗委副书记;
2003年11月—2004年01月五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1年7月—2004年11月在内蒙古农业大学攻读农业推广专业硕士);
2004年01月—2008年04月五原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8年04月—2011年08月五原县委书记;
2011年08月—2017年09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副市长。
2、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3月2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副市长贺福宝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巴彦淖尔市*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决定逮捕。
免去职务
2017年9月2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贺福宝的巴彦淖尔市人民*副市长职务。
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开除党籍
2017年12月2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贺福宝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贺福宝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调入录用人员,在组织人事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违规处置财政资金,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
贺福宝身为党员领导*,严重违*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贺福宝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报内蒙古自治区*批准,给予贺福宝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贺福宝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福宝,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县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私自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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