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是通过Internet网友进行投票,由于网络投票需要进行相关投票软件和网络投票技术的升级和开发,投票技术一般都是突破各种网站的限制.提升网络投票技术的先进性,要不断的对投票软件进行相关的升级,这样才能更好的投票各种网站的限制,最终达到全自动化。
1、网络投票
顾名思义,网络投票就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投票活动,但和其他类型的投票不同的是:网络投票是建立在网络投票系统上的,而结果完全由程序输出,无需人工参与。这既是网络投票系统的优点也是其缺点,没有了人工的参与,其结果很可能被黑客利用。而网络投票系统本身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对于连续投票的验证能力薄弱,只要黑客掌握了原理,就可以轻松地实现连续刷票,对投票结果进行作弊。
2、可行性
有人说网络投票比的就是刷票,这话说的非常对。涉及选手个人利益网络投票活动中,网民是很少为某位选手投票的,如果选手自己不为自己投票的话,那么该选手的票数很有可能为0。特别是那些中小型活动.所以网络投票只合适娱乐性活动,而不适合正式选举活动。
网络投票
因此,网络投票比的就是刷票,如果某些正式活动实行网络投票中发现有大批选手刷票,错误应该归属于活动举办方,或提议实行网络选举的某个人承担责任.而不应找借口说是"投票公司"或"投票软件"扰乱了他们的秩序。
网络投票是投票为中心的社会化网络服务,网络投票的票数的统计和显示完全由软件控制,无须人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比如你要做一个调查,你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己创建一个投票系统,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选择题形式,出一个问题然后通过单选或者多选进行投票;还一种是问答题形式,就是给出一个问题,要别人回答然后从回答的结果中进行统计。
为了防止作弊,提高大众认可公平性,可以采取一下方法,网络投票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1.Session验证法
2.IP地址验证法
3.Referer验证法
4.cookies限制
5.注册用户投票限制
网络投票是通过Internet网友进行投票,一般会有一些建议等等,这有可能对发出人建议一些较好的方法,能有最完美的方法解决问题。
3、投票争议
网络投票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发扬*,让各种评优活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然而由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这种活动很快就蜕变成“拉票能力”的竞争。如今,在人们的朋友圈里,各种各样的网络投票活动可谓层出不穷。这些投票活动的评选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学生和幼儿,而家长为了给自家孩子“拉票”,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动员所有能动员的亲朋好友加入“刷票”大军。为此,许多本来对此不感兴趣的人都不堪其扰,可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参与其中。在人际网络的影响之下,网络投票活动渐渐像电脑病毒一样四处扩散,以至于成了最令人头疼的“朋友圈公害”之一。
2018年5月,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已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坚决禁止各高校用QQ群、微信给学生荣誉评选刷票、拉票的行为。与此同时,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求对涉及学生和幼儿的微信、QQ等网络投票活动,应事先征得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鼓励学校和幼儿园引导家长和学生不参加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面向学生、幼儿的网络投票评选活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员表示:“网络投票引发的刷票、拉票行为诱导学生投机取巧、助长功利之心,与学校的育人目标背道而驰。”
4、投票制度
投票制度规定了选民表达民意的方式,以及把这些民意转化成结果的方法。研究投票制度的学问被称为“投票理论”,始于18世纪,对各种投票制度提出严谨定义和改良建议,属于政治学、经济学、和数学的子学科。
网络投票
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一方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支持则会通过。然而,当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一个选项获过半数支持,采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采用哪一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投票制度会详细规定“选票”的形式,以及计算投票结果的算法。投票结果可能是单一候选人获胜,也可能是多人获胜,如立法机构的选举。投票制度也会表明选民的投票权如何分配,以及选民如何被分配到独立的选区。
选举的实际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关心的课题。投票制度不会指明选票是用纸张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电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会指明如何保护选民隐私、如何正确地计算选票、或谁拥有投票权。这些是属于更广泛的选举或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
选票
不同投票制度有不同形式的选票。在次序投票制里,如同排序复选制和波达计数法(BordaCount),选民根据支持程度将选项排序。而在计分投票制(Rangevoting)里,选民则给每个选项评分。在多数制(也被称为“最高票者当选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而在认可投票制里,选民可以选择任何候选项目;在与能投票制中,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圈选多个候选项目。其中,可圈选的项数,可依据不同民情而设定不同计算公式。而在累积选举制里,选民可以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许多票。
其他投票制度的选票还有其他安排,例如选民可以写下候选人的姓名,或者选民可以否决所有选项(如果成立,则选举就必须从提名阶段重新进行)。
选票的份量
许多选举以“一人一票”的概念进行,即每名选民的选票有相同价值。然而,例如在公司的选举里,选票的价值通常依据投票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变成“一股份一选票”。
在部分选举中,选票的价值因应投票者的地位而定。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投票平手时,其中一名投票者获特权再投一票以决定胜负。拥有这种特权的投票者可能原先并没有投票权,例如美国参议院中,美国副总统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权,他只能在议会投票平手时,才可以投票,所以实际上他那一票的价值是较一般选票为少。
选票份量和选票动员力是不同的,因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独立行事,他们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投票。动员力高的投票团体,其成员投票选择近乎一致(例如议会里的政党),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议会中政党会组成联盟以增加影响力。
改变现状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过半数更为严格,例如要求绝对多数才能改变现状,最极端的例子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加入,否决新成员加入的选票被称为“黑球反对票”(Blackball)。
另一种改变现状的机制,则要求参与投票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通常法定人数指参与投票人数,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数,但这种制度往往促使反对者以拒绝投票的方法,阻止会议达到法定人数。
选举区
选举通常为了选出多名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可以不划分选区,也可以由各自的选区选出代表。
以色列等国家便采用单一选区的制度来选出整个国会。而爱尔兰、比利时等则将国家划分为许多小型选区。美国、英国则采用单一获胜者的制度。一些则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制,亦有将小型地区归入大型选区的制度。
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的方式可能会戏剧性地改变选举结果。依据人口普查所得的人口数据,选区会重新分配议席数目。而重新划分选举区则是将选区的界线重新调整。两种过程都有可能改变选举的结果,因此都极具政治争议性。有时也可能被政治操作而导致选区划分不公,被称为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
5、媒体评价
人民网:网络投票不能变了味
然而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网络投票逐渐变了味,背后充斥各种套路和陷阱。有的成了参评者人脉的赛场,有的沦为商家品牌营销的把戏,有的变身刷票机构牟利的工具,还有的成了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的黑手,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
投票前需先关注某个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商家以极低成本营销推广的新宠。参评者为了拿到心仪的名次,在朋友圈和群聊中大量转发投票链接,不知不觉成了商家的“活体广告牌”。
变了味的网络投票,亟待对症下药、加大整治。强化对规则制定的监管,加强对投票过程的监督,才能助推网络投票回归正轨、发挥应有功能。
一方面,平台应守土有责,加大对投票链接的审核,畅通举报违法投票链接渠道,从源头把好关,堵住不良投票链接的泛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有效填补制度漏洞,增加网络投票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惩治利用网络投票敛财的不法分子。
6、相关报道
专家谈遏制网络投票乱象
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看来,微信刷票出现利益链条,最主要的负面影响就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采用传销式的投票方式获得高额利益,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方式有利可图,进而竞相采用这种手段,由此会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
“社交媒体出现刷票现象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部分活动举办者、参与者盲目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现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企业道德底线;第二是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三是网络平台自身的管理也不够健全和到位。”郑宁说。
对于如何治理,郑宁的意见是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对那些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惩处,从而督促网络平台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公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自觉抵制一些明显收集个人信息的投票行为。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倡导一种更加合法、公平、科学的投票和评选方式。
“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其收益。具体来讲,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另外也可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以及*部门的快速响应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共治的机制,大家共同来治理这个问题。”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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