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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涓

科普小知识2022-02-11 1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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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涓,女,汉族,1956年5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10月入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7年1月,因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1、人物履历


莫涓

曾任**自治区社会组织工委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莫涓

2015年4月7日,据**自治区纪委消息:**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厅长级)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6月,免去莫涓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职务。

开除党籍

2015年7月9日,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莫涓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欺骗组织,为本人和其儿子办理假身份证,随意出入国境,隐瞒不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违反人事管理和*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定,利用职权违规录用、调入、提拔使用其亲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违反财经纪律,民政厅重大工程项目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和*采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莫涓身为党员领导*,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审议批准,决定给予莫涓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5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涓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及巴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钱物价值总计3387.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期间,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9.5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莫涓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并能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2017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莫涓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70万元;本案查封的涉案房产等予以追缴,不足部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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