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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科普小知识2022-12-16 22: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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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1997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2014年11月14日,李涛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3日,法院二审判处李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工作履历


李涛

毕业后先后就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西南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新时代证券、中海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曾担任投资银行部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

2005年6月16日至2007年7月9日期间,担任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22日,担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11月2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5月11日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人物事件

2014年11月14日,李涛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

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7年10月23日,法院二审判处李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3、二审判决

2017年10月23日发布的《李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李涛利用担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建信优选成长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利用其实际控制的3个他人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进行“老鼠仓”交易,期间累计交易金额超过4亿元。

最终,法院二审判处李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建信优先基金在李涛负责期间的业绩其实并未曾跑赢过沪深300指数。

2008年11月27日至2012年2月17日,李涛任职期内总回报为27.08%,年化回报7.72%,同类排名146位,超基准总回报-7.63%。

而从判决书上也可以得知。

交易4亿元,获利仅18万元?

那么,李涛的“老鼠仓”具体操作又是怎样进行的呢?

根据判决书,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李涛合计使用3个证券账户,累计操作22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2.84亿元,累计卖出金额1.44亿元;合计买卖交易金额达4.2808亿元。不过,关于获利金额,判决书只提及一个账户,为18万元。

具体来看李涛实际控制并使用的三个账户分别是:

一、“左李”证券账户,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3支,买入金额共计8067万余元,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余元,获利金额共计18万余元;

二、“谢渝”证券账户,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2支,买入金额共计1.8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9700余万元;

三、“邱俊生”证券账户,李涛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4支,买入金额共计2300余万元,卖出金额共计900余万元。

李涛案改判参照了马乐案

李涛作案后于2014年11月14日被查获归案,李涛的家属主动退缴237.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万元;扣押在案的237.27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涛的上诉理由是:其为自首,已全额退脏,且能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其获利额相较于同类案件罪犯情节轻微,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不过,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李涛并未主动投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供述内容发生变化,否认自己操作过涉案证券账户,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但二审法院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裁判要点中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的部分,采纳了李涛案获利额较小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

二审重新判决,李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金额不变。并指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