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永华与高明市荷城区海口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款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8 1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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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永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泰和路玉泉街20号1梯502房。
诉讼代理人冯意珍,女,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海口村206号,系关永华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市荷城区海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明市荷城区海口村。
负责人关满华。
诉讼代理人秦汉兵,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关永华因征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同意关永华缓交诉讼费至二审结案时止,后本院拟对案件作出处理,遂向关永华发出(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53-1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关永华仍未预交上述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3)50号《关于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上诉人关永华承担。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卢 海
代理审判员 毛 明 梭
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 佩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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