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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南海支行与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委托拍卖侵权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8 1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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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53号。

负责人卜惠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富泽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嘉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声才,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南海支行(以下称南海交行)因委托拍卖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南海交行与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以下称拍卖行)签订了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海交行将其拥有的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05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行于同年一月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依法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828000元,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南海交行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行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成交后,南海交行应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佣金给拍卖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南海交行负责等。合同签订后,拍卖行于同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佛山日报》等报纸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并申明拍卖物展示期从该日起同月二十七日止。同期,拍卖行报价单载明了拍卖物的起拍价,公开备查的拍卖参考资料中亦附有由南海交行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南海交行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信公司)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间对拍卖物作出的南估价字(2000)306号《评估结论书》,载明:该地沿盐南路往内10米已被*规划为扩建道路之用,且该地块上有一组高压线横跨,对未来建设有一定影响。拍卖行于二○○二年一月十五日向原南海市国土局查询拍卖标的的宗地平面图,该图未注明该地块位于不准建筑的控制范围内。高力登咨询了土地登记情况、评估报告,对拍卖物进行了实地勘察与测量,并于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拍卖行第107期拍卖会上以282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拍卖物,应付佣金141400元,同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高力登支付了上述款项。同年二月四日,拍卖行扣除了28000元佣金后,支付给南海交行拍卖款280万元。

二○○二年三月,高力登向南海市有关部门咨询报建时,被告知该土地在一九九六年即被确定为市级规划的“五纵四横”路网系统中“南北二线”的一段,建筑控制线为114米(南海市人民*于1996年11月公布的《南海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附表中,规定道路红线宽度为90米),即自道路中心两边各退让 57米。南海市规划建设局村镇科在该地号平面图上加注“该地块刚好位于控制不准建筑范围内,所以无法规划建设。”南海交行在委托评估、委托拍卖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地块的规划用途情况。为此,高力登以拍卖行、南海交行隐瞒真相,恶意串通,构成欺诈为由,请求解除成交确认书,由南海交行退回拍卖款 2828000元,由拍卖行退回佣金141400元,由南海交行和拍卖行赔偿损失178164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 175号民事判决,认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判令拍卖行支付拍卖款2828000元、佣金141400元及利息(从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高力登。

《信息时报》、《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等报纸对该事件作了报道。《南方日报》和《信息时报》报道称:南海交行信贷部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南海交行在拍卖之前对所拍卖地皮的性质和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已将规划图交给了拍卖行,规划图上清楚地标明地皮被国家规划为修建公路用地,拍卖行根据地皮进行估价拍卖,中间出了问题很大程度上在拍卖行那边,银行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对此作出了粤经贸贸易[2003]41号《关于中止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经营权的通知》,中止拍卖行的经营权。

拍卖行于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履行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后,要求南海交行返还相应款项未果,遂于二○○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海交行返还拍卖款280万元及利息(从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赔偿损失30199元,在省级报纸上道歉、恢复名誉,并负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拍卖行、南海交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有效。南海交行委托拍卖行拍卖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行按约定进行了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价款 280万元交付给南海交行。但其后,买受人起诉拍卖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行拍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未告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终审判决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判令拍卖行返还拍卖款、佣金及利息予买受人。按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关于“南海交行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行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的约定及《*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规定,南海交行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拍卖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及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而其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应当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已由商业用途转为不准建筑的道路用地的情况告知拍卖行,对拍卖行隐瞒了该地块存在的瑕疵。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拍卖行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过程中,已对南海交行提供的拍卖标的的资料进行核实,得到证实南海交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鉴于《*拍卖法》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规定对该如何核实无明文规定,故拍卖行在核实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造成本案讼争的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被确认无效是南海交行没有把委托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拍卖行说明造成的。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的规定,南海交行应返还所收取的拍卖款予拍卖行并赔偿因其过错而对拍卖行造成的财产损失。至于拍卖行提出的请求判令南海交行在省级报纸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客观上媒体已报道有关事实,同时亦报道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虽然南海交行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有关媒体称已将标明土地规划为修建公路用地的规划图交给拍卖行,没有损害拍卖行商业信誉的故意,然而媒体主要报道的内容又是因拍卖标的物瑕疵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令公众对拍卖行作出贬损评价,这与南海交行隐瞒委托拍卖标的物瑕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南海交行虽然不用赔礼道歉,但有必要通过相关媒体澄清有关事实,以消除影响。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判决:一、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拍卖款280万元予拍卖行;二、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拍卖款利息损失(从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予拍卖行;三、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诉讼费损失30199元予拍卖行;四、南海交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佛山日报》和《南海日报》上发表经法院审查的澄清声明,以消除因隐瞒拍卖标的物瑕疵给拍卖行造成的影响。如南海交行逾期未履行,则将在《南方日报》、《佛山日报》和《南海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南海交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南海交行承担。

上诉人南海交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土地使用权的瑕疵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因法定原因受到限制。南海交行对拍卖物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完整。因此,一审认定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不当。*规划会影响拍卖物的商业价值,但规划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南海交行仍有权对土地进行拍卖转让。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南海交行向拍卖行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评估结论书》,并在评估结论书中说明该土地的开发利用存在着规划上的风险,已履行向拍卖行的说明义务。一审认定南海交行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符事实。双方是其委托拍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合同之债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存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一审混淆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从而适用法律错误;南海交行不存在隐瞒拍卖标的瑕疵的事实,一审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判令南海交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也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拍卖行的诉讼请求,并由拍卖行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人南海交行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拍卖行答辩称:南海交行是隐瞒了拍卖物的瑕疵,即土地性质已由商业用途变成道路建设用地的瑕疵,该事实可由《评估结论书》予以证明。南海交行的行为对拍卖行造成经济损失外,还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应消除影响,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表述是“等违约责任”,而不仅仅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拍卖行未为其辩解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权利瑕疵指标的物上存在着第三人的权利,南海交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的确不存在权利瑕疵。但是,该土地使用权指向的地块因规划用途的变化,造成了价值和效用上的严重瑕疵。拍卖行依据《*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规定,对南海交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得到证实是真实的,查得的宗地平面图又未反映本案所涉地块位于不准建筑控制范围内。而南海交行作为地块的所有人,其在委托评估、委托拍卖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地块的规划用途情况,但其向拍卖行提供的《评估结论书》缩小了不准建筑的控制范围,未就该地块规划用途的变化完全告知拍卖行,导致拍卖行未能向竞买人说明地块的瑕疵,南海交行事后又未能向媒体客观陈述事实,媒体对该事实的报道,令公众对拍卖行作出了贬损评价,并被有关主管部门中止经营权。不论南海交行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客观上既构成了违约,又侵犯了《*拍卖法》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规定的强行性义务,侵害了拍卖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拍卖行认为南海交行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声誉,既请求南海交行返还拍卖款、赔偿损失,又要求其登报道歉、恢复名誉,因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因此,拍卖行选择行使的应是侵权责任请求权,本案应属委托拍卖侵权纠纷,原审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本案《拍卖成交确认书》被确认无效的责任在于南海交行没有把委托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拍卖行说明造成的。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的规定,南海交行应返还所收取的拍卖款予拍卖行,并赔偿因其过错给拍卖行造成的财产损失。因南海交行的过错行为,拍卖行被公众作出了贬损评价,原审判令其在相关媒体澄清有关事实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南海交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南海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 夏新洪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