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类代理词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龙民一初字第dd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改判女儿fffff由上诉人抚养;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存在出轨行为认定其有过错责任,就认定了和上诉人成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与子女共同生活,进而剥夺了上诉人抚养权,其是非常荒谬和不合逻辑的。
基于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一审判决以造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破裂的责任在被告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破裂,与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因此完全剥夺上诉人的抚养权,其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做母亲的权利。《婚姻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一方因为有出轨行为而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抚养权。被上诉人不惜一切手段和方法争夺抚养权、不让上诉人和孩子见面和联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母亲的保护和教育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全部采信了ddd的证词对上诉人的辩解完全没有采信。
四、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有优厚的抚养能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识后就一起共同艰苦创业,经过两人共同十几年的艰苦创业才使得家庭经济逐渐好转,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济实,另外,上诉人也担任公司的股东,同时拥有一套住房,是上诉人单独所有,但上诉人同样具有优厚的抚养能力,而一审判决对此并没有依法查明就认定上诉人没有抚养能力,从而剥夺了孩子的抚养权。
五、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拳打脚踢,性格脾气暴躁,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理由如下:
六、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认定上诉人改变了住所,对抚养孩子不利,其是先入为主的判断,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在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判决子女归被上诉人抚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三个子女自出生起均由上诉人照顾、教育上诉人全职照顾三个孩子的生活、教育,被上诉人一直在外忙于生意,并时间和精力对三个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对一方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应当优先考虑。且上诉人自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有其照顾,孩子没有离开过妈妈,妈妈更离不开孩子。
综上,一审判决片面听信被上诉人,在严重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考虑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以及孩子离不开母亲的呵护和陪伴的前提下,完全剥夺上诉人的抚养权并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将孩子判由上诉人抚养。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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