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诉何XX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韩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故系因被告何XX驾驶车辆撞击韩XX所驾驶的摩托车,故被告何XX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9月23日19点35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的肇事车辆闽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由福清江镜前往福清龙田街上方向,至305省道龙田山前口红绿灯路段,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致使与正常同行的原告韩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韩XX受伤,车辆损坏。
本起事故经福清市*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原告韩XX供述,其在事故发生路段按交通信号灯正常通行。本次事故系被告何XX驾驶车辆撞击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所造成的,被告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何XX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对本次事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闽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系被告何宗育所有,该车平日用于福清市龙田XX食杂店中运输货物。事发当日,被告何XX受被告何XX所托外出办事,遂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何XX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其在该车的营运中有利益关系,理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赔偿项目的确定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依法主张的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住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福建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足以认定。
2、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
根据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为:“1、原告被评定为一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2、原告的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从损伤之日起算);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50日。”
依据上述鉴定结果,原告所提出的关于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诉请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原告住院5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故原告及亲属因本次事故支付交通费,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5、伤残等级鉴定费用
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6、伤残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告的户口簿能证实原告是农村户口。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1、原告被评定为一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2、原告的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从损伤之日起算);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50日” 按照2013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数据,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184元/年,据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
7、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基于受到身体伤害而在精神上遭受创伤所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赔偿,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韩XX残疾,使原告的精神上遭受非常严重的伤害。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身体上伤残多处,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二0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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