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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x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亚x纳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科普小知识2022-12-21 15: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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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亚x纳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亚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声x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声x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2004)徐民二(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 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平,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x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邹x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4月8日,亚x公司与声x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声x公司专销亚x公司网络监控系列设备,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亚x公司;产品使用 声x公司商标,生产商为双方联合研制,相应产品认证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市场开拓的前期费用由声x公司承担;配套硬件及附属设备由声x公司研制生产;亚x公司应以公布价的 50%提供给声x公司;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声x公司第一批订货量为四路标5套。同年4月12日,声x公司为至武汉参展,需要亚x公司提供样机,为此支付给亚x公司10万 元,亚x公司出具了名为“网络数字监控系统预付款”的收据。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协议。为此,声x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亚x公司交给声x公司的样机没有进行相应的认证,亦无法确认软件的技术含量及价格。

原审认为,亚x公司与声x公司签订《协议书》后,均未按协议实际履行。因亚x公司收取声x公司10万元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故声x公司要求亚x公司退还之请求应予 以支持。亚x公司辩称其生产样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声x公司因参展从亚x公司处提取的样机,应返还给亚x公司。据 此判决,亚x公司退还声x公司10万元;声x公司退还亚x公司样机一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亚x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亚x公司不服,以原审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实际履行书面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 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亚x公司与被上诉人声x公司对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系争《协议书》的内容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x公司与被上诉人声x公司之间签订了专销网络监控系列设备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合法有效。现签约双方对于系争 《协议书》终止履行均没有异议,故该协议予以解除。被上诉人声x公司要求上诉人亚x公司返还上述10万元并同意退还样机的主张,可予准许。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亚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x纳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