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关于王某娟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云阳支公司和重庆分公司一案的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21 15:42:41
...

审判长:

关于本案,在三次庭审后,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参考。

一、就免责条款被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被告没尽到提示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照2002年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增加了投保单必须附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内容)

就本案而言,被告三次庭审均没有出示保险合同,也没有出示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从原告出示的保险合同来看,投保单上显然没有附格式条款,违反17条第一款之规定。

同时,就免责条款,被告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任何一个地方作出提示,违反17条第二款之规定。从原告出示的保险合同来看,仅在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部分,而保险条款是通用的格式条款,显然不属于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的任何一种。

2、被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条明确了需要保险人说明的范围包括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而本案的争议在于轻便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是需要说明的概念。需要强调的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2010年,轻便摩托车并未纳入机动范畴管理,无需上牌,驾驶人也无需持证。2012年9月1日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出台后,才正式将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因此,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不管对机动车的概念作出何种释义,显然都不包括轻便摩托车。而被告也显然没有就这一概念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3、被告没有尽到任何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从本案三次庭审来看,被告都没有举示任何证据,没有出示保险合同,没有出示保险单,没有出示投保单,也没有出示其他保险凭证。没有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的证据。而原告出示的保险合同只能作为原告的证据,其背景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取才要过来的,其证明对象也只是证明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且原告方尽到了合同义务。显然不可能作为被告的证据使用。即使原告出示的合同中在投保人申明栏处有投保人的签名,但该签名并未签在免责条款部分,而是签在“投保提示书”后,而投保提示书中并没有附免责条款。同时,投保人在申明栏签名,其目的是为了完成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要约与承诺,因为任何一份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拒绝签名的话,该合同便不能成立生效,也就不会发生争议。该签名并没有对争议条款作出明确回应,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此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由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被告拒赔不符合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者几乎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参见: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公司.保险裁决精要卷》第348页〗。

本案中,投保人无牌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投保人死亡。投保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是意外事故。而无牌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投保人死亡,换句话说,无牌无证驾驶行为不是导致投保人死亡的近因。因此,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以上意见,望参考采纳。

代理人:廖源

2014年5月6日

关于王某娟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云阳支公司和重庆分公司一案的代理词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原告北京东方信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东方信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

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与上海方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毅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金帆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农垦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物管纠纷一案

黄若熙、谢雪琴与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翠湖房产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

杨光金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绵竹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