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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科普小知识2022-12-23 1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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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文名:所有权

实质:物权

相关概念: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与产权不同。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

3.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所有权

(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2、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所有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所有权

3.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4.劳动生产。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5.征收。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

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此外,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除了法院判决、继承和遗赠,劳动生产外,还包括因先占、取得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以及添附等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因为其中的法律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将会专门对它们进行讨论。

4、所有权的职能

1.占有权能——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1)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所有人占有),也可以依所有人

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非所有人占有)。

(2)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

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1)根据所有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使用权能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如借用、

租赁等,但最终应复归于所有人。

(2)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对消耗物的“使用”,实为处分。

3.收益权能——即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与使用权能有密切联系的所有

权权能。


所有权

(1)收益亦称为收取标的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天然孳息是指按标的物的自然性能而孳生之物,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

(3)法定孳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利益,如利息、租金。

4.处分权能——是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1)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对所有物加

以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后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改变所有物的法律

状态,如租借、转让、设定他物权等。

(2)处分权被认为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

产。

(4)某些特殊情况下(尤其就资本所有权而言),处分权得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

信托人处分信托财产、公司经营者处分股东财产、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等。

在此种情况下,处分权虽然与所有人分离,但其所有权并未消灭,因为尚有收益权

作为所有权存在的标志。

5、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