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被欠款人的货款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否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主张理由是不成立,其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1、被告在庭审中多次提到其不拖欠原告的货款且不知道原告所提交欠款单的由来,其唯一的理据就是该张欠款单中没有写明被欠款人是谁,其还举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即可能是其在路上随便捡到一张欠条就主张权利,当然我们不否认的确可能存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但是就本案而言,我们不能单纯的从欠款单出发还应当结合本案的其它事实来看,第一、被告在上次庭审中至少已经承认从 年至 年间其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从 年至今未受雇于任何一家单位一直进行个人经营。也正如原告起诉状中所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是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无奈下才出具的,因此欠款单的日期 年 月 日是符合常理的;第二、被告这个名字不说在全中国就是在四川甚至成都恐怕都有几十甚至几百人,而原告仅找到确切的被告要求支付货款,没有找名字叫被告的其他人,这绝不是偶然,是有一定必然性的,那就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是真实的。
2、被告在庭审中还多次提到原告作为一家经营性的企业,必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这个我们是承认的,原告的确配备有财务人员,但是我们应当知道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是两个不同概念,所学所专肯定也是不同的,只有专业的法律的人士才能分清楚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性质的不同,所以财务人员没有注意到被告出具的欠款单上欠缺被欠款人也是正常的。被告不能因为原告的财务缺乏法律知识就要求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显示不是法治国家下公平正义的结果。
3、我们承认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疏忽被告出具的欠款单确实存在一定瑕疵的,但是应当从整个单据的内容及真实性来看,被告并没有否认单据的真实性,说明单据是真实有效的,尽管被告主张该欠条没有写明被欠款人的名字而拒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还真实存在过买卖合同关系,故应当对欠条予以认定。
4、结合现在社会交易习惯来说,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定习惯进行交易,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糊弄对法律不懂的人,即通常出现的情况就是故意不指明欠谁的款,从而容易产生纠纷,其一目的是为了拖帐,其二目的是为了赖帐。
综上,原告提交的欠款单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被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我们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来混淆法律事实的真相。
代理律师:王艳
2015年4月3日
未明确被欠款人的货款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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