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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小知识 2024-04-16 2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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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来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1、政策背景

2017年7月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


公路债

此次两部门发布的《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是继2017年5月我国推出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又一以地方*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的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地方*专项债券管理再迈新步伐。

为加强地方*举债融资监督、防范*债务风险、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应当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

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当前收费公路已进入还债偿债高峰期。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偿还债务本金支出4750.5亿元,偿还债务利息支出2313.3亿元,分别占收费公路支出总额的54.7%和26.6%,还本付息总支出占比超过八成。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收费公路里程17.11万公里,其中*还贷公路里程10.05万公里,后者建设累计投资额为38172.8亿元。在这3.8万亿元中,*债务性资金投入为27205.1亿元,而银行贷款又在债务性资金中占据25580.1亿元,这意味着大约67%的*投资依赖银行贷款。

以前,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亮相,意味着未来*新建收费公路将不能再靠银行贷款筹资。目前,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因此,*已不能通过“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收费公路,而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2、政策要点

根据《通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收费公路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未来经营收支预测等,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收费公路收支计划,结合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公路债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级*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对于收费公路专项债的限额,《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批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由省级*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

根据新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3、政策解读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债券纳入地方*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公路债

为什么要发行?

一直以来,我国*收费公路建设投资的七成左右都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务性资金。那么“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为何难以为继,要转为发行专项债券呢?

对此,两部门负责人说,随着预算法的实施和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加强,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两部门负责人说。

哪些项目可以发债?

办法明确,此次可发行专项债券的公路为*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不包括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

此外,两部门负责人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两部门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债券资金怎么花?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办法同时强调,债券资金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两部门负责人说。

4、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公路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2017年6月26日

5、管理办法

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收费公路融资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公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公路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公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地方*为*收费公路发展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为*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采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以下简称市县级*)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经省级*批准,计划单列市*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收费公路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未来经营收支预测等,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收费公路收支计划,结合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确需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报经省级*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结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各地公路发展实际和完善路网的现实需求、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投资政策等,对各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和额度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省级和市县级*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结构及收益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便于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分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增加举借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收到的上级*转贷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九条增加举借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收费公路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通车里程、建设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车辆购置税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补助、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预期专项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收费公路专项债务规模、车辆通行费收入、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收入,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入*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专项收入,应当列入“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下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的专项收入”科目,在*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上反映。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提前或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成本控制,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入和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收费公路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路网规划建设的*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收费公路项目库与地方*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规划建设*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