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新
陈铁新,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入党,1988年6月获工程师职称,1995年6月获高级经济师职称,1995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原朝阳市市委书记,曾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2014年7月,陈铁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免去其领导职务。经查,陈铁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陈铁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陈铁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陈铁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陈铁新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5年4月
入党时间:1975年3月
民族:汉族
毕业院校:吉林大学
学位:博士
参加工作时间:1972年12月
1、个人履历
男,汉族,1955年04月出生,中*员,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1972年12月至1975年08月辽宁省灯塔县邵二台子乡黑山村知青、大队革委会副主任。
1975年08月至1978年03月辽阳化纤公司热电厂汽机车间团支部书记。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沈阳机电学院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至1982年05月*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员。
1982年05月至1983年05月沈阳铸锅厂副厂长。
1983年05月至1987年07月*辽宁省沈阳市团委副书记(期间:1984年08月至1985年08月借调省委组织部工作)。
1987年07月至1991年03月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91年03月至1992年06月辽宁省沈阳市贸促会副会长。
1992年06月至1996年0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驻欧洲代表处总代表、比利时沈华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1991年09月至1995年12月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6年03月至1997年05月辽宁省沈阳市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年05月至2000年01月辽宁省沈阳市旅游局局长。
2000年01月至2002年03月辽宁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2年03月至2004年03月辽宁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2003年03月至2004年02月**党校一年制中青班)。
2004年03月至2005年01月*辽宁省丹东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年01月至2008年02月*辽宁省丹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02月至2013年01月*辽宁省朝阳市委书记。
2013年01月至2013年02月*辽宁省朝阳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2013年02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2014年7月24日,据中纪委消息,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陈铁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0月28日,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陈铁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违法违纪
经查,陈铁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陈铁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陈铁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一审判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陈铁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5.0143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铁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