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工业学院诉被告沈阳东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网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善琦,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庆民,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得遵,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国籍美国,护照号:056548201.
原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以下简称航空学院)诉被告沈阳东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挂网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1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庆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主审,审判员陈宏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05年2月28日,东泰公司提起请求航空学院给付挂网费的反诉,经本院初步审查认为,本诉与反诉属同一法律事实,符合反诉条件,故决定反诉并入本诉合并审理。2005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航空学院委托代理人于善琦,东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庆民、纪德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空学院诉称,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接网协议书。航空学院按合同约定向东泰公司首付500万元人民币后,东泰公司至今也未给航空学院开具正式税务发票。航空学院是道义地区与东泰公司签约挂网的第一家高校,东泰公司承诺对航空学院的挂网收费要低于辽宁大学、沈阳工程学院等单位。2004年6月,航空学院通过调查了解后得知,东泰公司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在其与辽宁大学、沈阳工程学院签订的挂网协议中规定的挂网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仅分别为43元和47元。且东泰公司和航空学院签订接网协议时尚未依法取得收费资格,也未依法到沈阳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在接网协议中东泰公司要求航空学院支付的供暖挂网费价格不仅超出了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发[2003]215号文件批复的供暖挂网费标准,也比其他院校的挂网费高出30元左右。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东泰公司的欺诈行为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致使接网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航空学院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签订的接网协议并判令东泰公司返还航空学院先期给付的首付款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航空学院以双方签订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500万元及利息。
东泰公司答辩称: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是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市*建立集*暖、环保要求达成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航空学院明知也承认他是签约供暖的第一家高校,其他高校尚未签约,因此没有“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挂网费的差异,正说明其价格的形成是通过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如果航空学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话,那么除签约价格最低者外,其他所有当事人都得以因此撤销合同。请求法院驳回航空学院的诉讼请求。
东泰公司反诉称:东泰公司与航空学院签订的接网协议中约定东泰公司给航空学院挂网供暖,航空学院交纳接网费2250万元,共分三次付款。合同签订后航空学院除交纳首付500万元后,由于更新领导班子拒不交纳剩余款项。虽经东泰公司百般催要及沈阳市*召开协调会议,航空学院仍不履行合同。并突然于2005年2月1日诉讼东泰公司,企图撕毁合同。现东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贵院驳回航空学院的诉讼,判令航空学院给付剩余的挂网费1750万元及滞纳金。
针对反诉航空学院答辩称:东泰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对方应反驳航空学院的诉讼请求,如果航空学院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个合同顺理成章的进行履行。东泰公司没有对我方提出的显失公平予以答辩,应视为承认了这个事实。东泰公司反诉航空学院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其也没有履行合同,航空学院不应该给付剩余的1750万元款项,请求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1日,航空学院、东泰公司签订接网协议,约定:一、航空学院将在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校区,同意将新校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图书馆、游泳馆等公建和学生宿舍接网到东泰公司在道义开发区的热源厂(暂按30万平方米签订协议,最后按实际平方米结算)。二、接网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元,共计2250万元,航空学院分三次付款。协议签订后5日内首付20%,第二次东泰公司开工前 15日内付40%,第三次在供热中心建成后,管网接口进入航空学院15日内付清余款,否则东泰公司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航空学院负责向东泰公司提供换热站建设用地,换热站的建设及管理由东泰公司负责。建设费用由航空学院承担。换热站的接网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结算,具体面积及数量按实际发生供暖时一次结算。四、供暖收费标准按沈阳市区域集*暖有关规定执行。五、东泰公司供暖必须达到沈阳市*规定的供暖标准。六、如果东泰公司不能按时供暖,航空学院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其发生的费用东泰公司承担。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航空学院、东泰公司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上盖章并签字。协议签订后,2003年3月15日,东泰公司开始在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对集*热工程,包括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外管网工程,管道安装、土方、管井及顶管工程,外热网等进行施工。同年3月31日,航空学院给付东泰公司挂网费500万元。9月15日,经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检验,向东泰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发放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同年11月,东泰公司为道义地区挂网采暖用户供暖。
另查,1994年9月27日,沈阳市物价局下发沈价函(94)19号“关于集*热挂网收费标准的批复”中规定,第四热力供暖公司供热挂网收费标准国内110元/平方米(建设面积),换热站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民宅100元/平方米。2003年12月4日,沈价发 [2003]215号“关于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公司供热、供暖价格及供暖挂网费标准的批复”中规定,供暖挂网费标准按70元/平方米执行(建筑面积),同时,自2004年1月1日起,供暖挂网费标准每平按20%递减,5年后取消。
再查,2004年3月5日,东泰公司与沈阳工程学院签订挂网供热合同,约定挂网费为每平方米47元。2003年6月24日,东泰公司与辽宁大学签订挂网供热合同,约定挂网费为每平方米70元,后调整为每平方米43元。2003年4月21日,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会议纪要中记载东泰公司在挂网费的收取标准上给予辽宁大学一定的优惠政策。
又查,2002年9月10日,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开发区驻区企、事业单位下发关于在道义开发区内实行集*热的通知,内容为:一、在道义开发区14.22平方公里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商厦、网点、学校等用热单位,原则上一律参加开发区集*热。二、在开发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准再兴建新的锅炉房。建管和环保部门不再对新建锅炉房办理施工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要按违章建筑处理,对不符合手续的已竣工的锅炉房,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凡在集*热覆盖区内的用户,明年竣工需要供热的,由集*热中心负责解决,并达到*规定的供暖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要按规定交纳挂网费。11月28日,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向沈阳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发关于在沈阳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供热热源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以大批驻沈高校的陆续迁入为契机,贵区正在全面规划和建设各项基础配套设施,特别是供热热源的建设问题急需尽早明确。应以集*热为主,规划建设一座大型集*热热源厂,规模为5台58MW高温热水锅炉,供热范围为整个道义新区。目前,沈阳市第四热力供暖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美国远东西方发展贸易集团合资成立的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投资建设规划中的道义开发区集*热项目,并已经获得市*同意,工程于2003年3月开工。2002年12月2日,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批准东泰公司在道义地区建设集*热热源厂,供热区域为:101国道以东道义地区及西部大学城。建设时间从2003年3月15日起,供暖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
上述事实,有接网协议、沈价函(94)19号文件、沈价发[2003]215号文件、东泰公司与沈阳工程学院签订挂网供热合同、东泰公司与辽宁大学签订挂网供热合同、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会议纪要、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函、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批文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本诉。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签订的挂网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航空学院提出的与东泰公司签订的“接网协议”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54条,应予以撤销的诉讼主张。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严重违反等价交换的原则,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合同法》第54条1款第(2)项规定主要指签订合同当时是否是显失公平,如果与当时的情况相符合就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经查,沈阳市*为了实现在道义开发区内实行集*热,通过招商引资由沈阳市第四热力供暖公司与美国远东西方发展贸易集团合资成立了东泰公司,东泰公司成立后负责对道义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商厦、网点、学校等用热单位的集*热。关于与东泰公司挂网的单位挂网费应该如何收取的问题,东泰公司与航空学院签订合同(时间2003年3月21日)时沈阳市*尚未对东泰公司挂网费的收取进行价格指导,双方协商挂网费按为75元/平方米收取。而东泰公司是沈阳市第四热力供暖公司与外资合资的公司,沈阳市物价局曾于1994年9月以沈价函(94)19号文件对沈阳市第四热力供暖公司供热挂网收费标准的进行了指导(国内为110元/平方米,指建设面积)。按照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指导的价格为110元/平方米,双方约定的75元/平方米低于*指导价格,因此双方约定收取的挂网费价格符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2003年12月4日,沈阳市物价局以沈价发[2003]215号文件对东泰公司供暖挂网费标准指导价格为70元/平方米,但该文件是东泰公司与航空学院签订合同后下发的,不属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故航空学院提出的双方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航空学院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的问题。《合同法》第55条第(1)款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航空学院以2004年6月通过调查得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在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明显不公平的状况,而不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情况。航空学院向本院提供的东泰公司与辽宁大学、沈阳工程学院签订的合同,是在航空学院与东泰公司签订合同之后签订的,故不属于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合同,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为1年,法律没有规定该除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航空学院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应自2003年3月21日签订合同时起至2004年 3月20日止,而航空学院2005年2月1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航空学院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反诉。关于东泰公司主张航空学院给付剩余挂网费及滞纳金的反诉请求。东泰公司与航空学院签订的挂网合同依法成立,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签订后,航空学院向东泰公司支付了 500万元的挂网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东泰公司按照市*及道义地区的统一规划对道义地区集中热力挂网工程进行施工,从2003年3月 15日开始施工到同年9月15日份竣工,东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管网工程铺设至航空学院新校区院内,并在航空学院院内预留了换热站接口井,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挂网义务。航空学院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东泰公司挂网费,其未按约定给付挂网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航空学院提出的东泰公司未履行协议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能采信。东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网费1750万元;
三、反诉被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750万元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0.5‰/天,900万元从2003年3月15日起,850万元从2003年9月30日起,均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止);
上述二、三项如逾期给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诉诉讼费35,010元,反诉费124,698元,均由航空学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庆 宝
审 判 员 陈 宏 林
审 判 员 史 军 峰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启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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