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定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3、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上饶市*局信州*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通过他人联系购买了200元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在信州区圣地娅哥KTVC216包厢内劝说黄某吸食毒品氯胺酮,黄某推脱了两次,但还是经不住被告人方某的劝说吸食了毒品氯胺酮。2015年2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对信州区圣地娅哥KTV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C216号包厢内存在吸毒的行为。民警遂将包厢内被告人方某等人带走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告人方某交待了其劝说黄某吸食毒品的事实,且被告人方某及黄某尿样均呈阳性反应。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某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上饶市*局信州*收缴物品清单、被收缴物品照片、上饶市*局信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黄某推脱的情况下,仍然劝说其吸食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在犯罪事实未被*机关掌握情况下,如实供述其教唆黄某吸食毒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