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招生办对薄公堂: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中国新闻网乌鲁木齐5月27日电(王海亮,王晓军)多年前,内地考生将户口迁至*鄯善,并被发现违法。许多已经进入二年级的学生可能面临被取消学籍。为此,大学生将*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告上法庭。2015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八名大学生状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审败诉。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终审结果:*招生办公室败诉,学生上诉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招生办对10多名“高考移民考生”进行了调查,发现考生在迁入*户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移民手续”,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生身份。随后,八名学生将*招生办公室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六名学生选择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8日举行公开审理。在双方的激烈争论中,原告要求被告撤销(2015)水刑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和被告详述的《关于处理高校招生违法行为的决定》(第35号)。其中,双方认为该学生的户籍是合法的,但他在入籍前提供了虚假信息,*招生办公室没有行政执法权。据了解,在一审之前,*招生办公室做出了取消涉案大学生学籍的决定。
该学生上诉称,*招生办公室没有对此案做出决定的行政权力。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国家机构,即*招生办公室。
学生们提出上诉,称《高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11条规定,高校招生涉及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主管部门应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被发现严重违反高校招生条例的考生,而不是由未经授权的机构*招生办公室作出决定。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认为学生上诉的理由是有效的,并要求其支持。根据《*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撤销了其2015年第2005号行政判决撤销**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发布的第43号《关于处理高校招生违法行为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最终的。
学生家长:孩子的未来有希望
学生家长邢说,最终的结果让我和我的孩子放心了,孩子也对未来充满了希望。我们坚持认为,呼吁是希望对儿童的未来有一个解释。
学生李某因最终判决返回学校完成学业。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刑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9月6日撤销李某《关于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问题的第42号决定》。
观察员:法院将公正地审理此案。
在公开听证会上,除双方亲属外,*一所大学的40多名师生以及*高等法院行政庭的有关官员也出席了听证会。
来自*一所大学的教师沈表示,在*,高考移民案中的所有学生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院将公平公正地审理这些案件。
*招生办公室:“高考移民”终身跟踪系统
*招生办公室计划统计处副处长苗立强表示,今年*首次建立了“高考移民”原籍申报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户籍从外省转移到*的学生必须提供全家的户籍材料和考试成绩证明。学生的父母至少有一方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和学生在高中学习的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学生在高中学习的地方和学生在高中学习的地方必须属于同一个地方。
*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农民工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实施方案(试行)》,自2014年起实施。非*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只要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完成12年学业,有12年合法稳定的职业,父母有居住证,有社保缴费记录或税务证明,就可以参加高考。(原题:大学生诉*招生办公室案:法院支持学生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