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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恐怖活动罪

科普小知识2022-12-27 08: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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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定义

资助,是指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

资助恐怖活动,为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了援助,致其能较顺利地实施恐怖活动,因此,资助恐怖活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4、典型案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住*疏附县。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丽萍。

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住*乌什县。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吕文彪。

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住*疏勒县。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赖秋容。

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住*麦盖提县。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

翻译人员阿迪力、木特力。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孜古丽·喀迪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窝藏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麦肖、代理检察员许鸾红、杨凯、赵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阿孜古丽·喀迪尔、努尔麦麦提·努如孜,辩护人刘丽萍、吕文彪、赖秋容、张燕,翻译人员阿迪力、木特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恐怖组织罪、窝藏罪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在北京与一*

籍*男子阿布都·卡地尔(在逃)结识后,从阿布都·卡地尔处获取一载有宣传“圣战”和制造爆炸物视频内容的U盘,后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多次单独或与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的丈夫麦合木提·麦麦提(另处)一起观看该视频,并由此产生了“圣战”思想,欲积极加入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同年9月,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在麦合木提·麦麦提被捕后,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租住房内观看了麦合木提·麦麦提留下的一U盘内的“圣战”视频,并将U盘带至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

2014年1月,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及其家人从北京来到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在沙甸与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及阿力木·图尔贡相识。同年2月1日,由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提供载有宣传“圣战”、“太比力克”和“暴恐训练”内容的U盘,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提供播放电脑,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聚集了阿孜古丽·喀迪尔、努某甲(艾来提妻子)、努某乙、阿不都外力等人观看视频,传播了宗教极端思想。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在北京、沙甸观看视频后,产生了制造爆炸装置进行“圣战”的思想。

2014年2月6日晚,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在得知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制造爆炸装置将自己炸伤后,积极使用注册名为Zatapxan520的talkbox账号与*恐怖组织“东伊运”联系,准备帮助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逃匿,同时携艾来提·卡德尔到*参加恐怖组织。在得到*恐怖组织答复授意后,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于同年2月7日携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准备经广西出境,次日20时30分许,途经文山州富宁县时,被*民警抓获。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013年7月,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与麦合木提·麦麦

提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租住房内用电脑观看了阿布都·卡地尔提供U盘内的“圣战”内容后,两人按视频教授方法制作了一个爆炸装置,并在周围的小树林里试爆成功。

2014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为制造爆炸装置,在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购买了鞭炮、礼花等原材料,后开始在其租住房内制作爆炸装置,于同月5日下午制作成功一个爆炸装置,并在试爆过程中将自己的右手炸伤。当晚,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主动向艾来提·卡德尔提出要学习制作爆炸装置技术,后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现场指导阿孜古丽·喀迪尔制作爆炸装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见到后,也参与制造爆炸装置,并将制作好的一个爆炸装置连同剩余的原材料藏匿于其租住房院子里的灰堆内。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

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在沙甸制造爆炸装置将自己炸伤

后,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携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出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在明知两人欲出境参加恐怖组织的情形下,积极筹借人民币3万余元资助艾来提·卡德尔,帮助其出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装置;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与*恐怖组织联系,积极帮助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逃匿和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积极资助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逃匿和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非法制造爆炸装置欲进行“圣战”。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孜古丽·喀迪尔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追究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的刑事责任;以参加恐怖组织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的刑事责任,并对四名被告人数罪并罚,请法庭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阿孜古丽·喀迪尔、努尔麦麦提·努如孜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接受暴力恐怖主张。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阿孜古丽·喀迪尔为参加“圣战”非法制造爆炸物。在艾来提·卡德尔因试爆爆炸物被炸伤后,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积极与*恐怖组织联系,准备与艾来提·卡德尔出境参加恐怖组织,帮助艾来提·卡德尔逃避打击。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提供资金帮助努尔麦麦提·努如孜、艾来提·卡德尔出境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孜古丽·喀迪尔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窝藏罪,对四被告人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在参加恐怖组织犯罪中,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直接与*恐怖组织联系,并按恐怖组织的安排在与艾来提·卡德尔偷渡出境参加恐怖组织的途中被抓获,属积极参加者;艾来提·卡德尔多次观看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主张视频,并多次制造爆炸物,且教授他人制造爆炸物的技术,在偷渡出境参加恐怖组织的途中被抓获,属积极参加者;阿孜古丽·喀迪尔多次观看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主张视频,并学习制造爆炸物,属其他参加者。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中,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阿孜古丽·喀迪尔为参加“圣战”非法制造爆炸物,目的和动机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对社会危害性大,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阿力木·图尔贡、阿孜古丽·喀迪尔、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赖秋容关于阿孜古丽·喀迪尔参加恐怖组织只属其他参加者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在卷证据能证实艾来提·卡德尔非法制造爆炸物是为参加“圣战”做准备,其前往广西是准备偷渡出境参加恐怖组织,并多次制造爆炸物;阿力木·图尔贡参与艾来提·卡德尔等非法制造爆炸物,且在明知努尔麦麦提·努如孜、艾来提·卡德尔将出境参加恐怖组织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予以资助,不属正常借贷关系;阿孜古丽·喀迪尔多次观看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的视频,有参加恐怖组织的思想和行为,并学习制造爆炸物;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直接与*恐怖组织联系,准备偷渡出境参加恐怖组织,并非为与女友团聚,故各被告人的辩解和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来提·卡德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阿力木·图尔贡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资助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阿孜古丽·喀迪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努如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五、*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二个、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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