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中文名:周转房
新建学校里面:7600多所
城市:南充市
时间:2007年
1、历史背景
早在建国初期就有青年职工公寓等周转房制度,并且一直是改善职工待遇,稳定青年职工队伍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3号文件中,也强调了“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职工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部分院校继续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周转房。这些周转房用于解决进校后职工的临时过渡住房。较好地缓解院校引进人才,新分配职工等职工对过渡住房的需求,让他们安排好生活,尽快地安心进入管理工作。待工作稳定、环境熟悉后再考虑购买住房。
2、主要类型
(1)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明确为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2)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之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部分;
(3)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3、详细分类
免费类
周转房(图2)南充市*2007年6月决定,今后3年内将着力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住房困难。经南充市人民*常务会议通过的一项名为《关于农村边远地区教职工岗位补贴和教学辅助用房的实施意见》正在紧锣密鼓实施中。该《意见》提出,从2007年至2009年,全市将在教师住房紧缺的乡(镇)修建5520套周转房,免费提供给农村学校无住房的教师使用。
周转房建设由各县(市、区)*统一负责规划、实施,分3年完成。无住房的教职工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参加,学校和自愿住房的教职工签订建房、住房协议,所交押金以息抵租。教职工本人自愿退房、调离原校或死亡即按协议退房并退还押金,由学校收回住房,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师居住。
此外,周转房的建设布点将结合农村学校改危、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改造等项目一并实施。周转房由市、县两级财政联合投资建设,建成后,这些住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免费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出售,不得向入住教师收取租金等费用。
教师类
农村教师的素质决定了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农村教师,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教师,他们所处的学校条件比较艰苦,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教育部非常关注这些问题。特岗,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西部地区的教师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住房问题、津贴问题等,各级*应高度重视,比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西部地区教师周转住房的问题。
7600多所新建学校里面,有600多所是在高海拔地区,还有400多所是在边境和海岛上地区,很多教师不一定在这些地方安家,但是他要在这个地方工作,而且还有大量的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者,还有很多城镇教师去支援农村,他们都需要住宿,因此农村学校周转住房问题现在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各级*都在想办法。
2007年,很多地区因为有了新的学生宿舍之后,旧的学生宿舍就成为教师的住房,所以到很多地方去看,教师住的条件不如学生。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边远地区教师的津补贴问题还没有普遍实现,或者说力度还不够,这个问题各级*也非常重视,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按照不同的边远程度或者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津贴。教育部也充分的反映了这个问题,国家在下一步的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总体考虑中,也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微利类
深圳微利周转房深圳市的微利周转房,是*部门向最低收入家庭,或因收入不高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公务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住房。而这种廉租房究竟有多少在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呢?
其中不少手持微利房的人,自己并没有住,而是将其高价转租给低收入的人群,微利房被转租的比例高达50%以上。
许多微利房“业主”都是主动联系中介,出租微利房。公务员领取了微利房后,几乎都不打算居住,就到地产中介公司放盘。
按规定微利房不可以出租,但一般没有单位检查。如果碰上检查,只要告诉检查工作人员是该公务员的亲戚,就安全无事。
4、核算成本
增加核算
周转房(图3)企业应于周转房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账户。
对于在用周转房,企业还应根据其具体使用情况,建立“周转房使用卡片”,按每一套周转房的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详细记录周转房的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安置居民姓名等情况。
摊销核算
周转房在周转使用过程中要发生损耗,其损耗价值应转移到受益对象的成本中去。由于周转房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其每期的摊销额不能计人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迁居民原所在地正在开发的工程来负担。
周转房摊销价值一般应按月计提,其计算原理类同于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按计提的月摊销额,借记“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贷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
修理核算
由于周转房直接服务于企业各有关的开发项目,数额小的修理费,可直接计人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数额较大的修理费,可先通过“待摊费用”核算,并分次摊销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常会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其作价对外销售,在销售前,企业往往对周转房进行恢复性修缮;所支付的修缮费用,与一般修理费一样,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销售核算
企业将周转房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时,应视同商品房销售处理。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账户;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账户,按累计已提摊销价值,借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按周转房原始价值,贷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
5、投资建设
周转房(图4)周转房为解决好*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并将周转房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十一五”规划项目方案》,加大周转房的投资和建设力度。全区将投资14.4亿余元,建设14439套周转房,总建筑面积达110.4万平方米。拉萨市周转房分两期建设,共建设1136套,总投资1.93亿元,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8.26万平方米。
日喀则共建设1068套周转房,总投资1.03亿元,林芝地区周转房总投资3763万元,共建设412套周转房。山南地区共建设722套周转房,总投资6642亿元,昌都地区共建设862套周转房,维修72套周转房,共计934套,总投资8698万元。阿里地区共建设814套周转房(包括县(乡)周转房),总投资9039万元。
那曲地区建设262套周转房,维修和改造522套,总投资5875万元。
广西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建公租房让乡村教师安居乐业……12月30日,在南宁召开的全区保障房工作会议宣布,2012年广西将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4.1万套(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竣工12万套保障性住房。我区将利用4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乡镇教师和乡镇卫生院职工的住房难题。全区14个市当场签下了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状。
今年48万困难户圆住房梦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严世明在会上介绍,截至12月底,2011年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建设31.95万套(含租赁补贴45785户),竣工住房97774套,完成投资168.62亿元,为48万人解决了住房难题。与年初提出的开建29万套保障房目标相比,广西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了全年任务。
廉租房方面,今年全区新开工建设53013套(含购改租484套)共251.37万平方米;竣工26645套(含购改租518套)共167.4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方面,今年共开工建设55963套,同比上年增长20倍。限价商品房方面,截至12月25日,今年新开工41393套,为中等偏低的住房困难“夹心层”提供了房源。此外,全区经济适用住房今年新开工32086套。
严世明说,在廉租房的规划建设中,各地探索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如南宁率先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合山市将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在市中心主要地段,方便了低收入群体生活、就业。“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仅要建好房子,而且要为住户提供就医、交通等便利。我区各地现有的保障房处于城市边缘的,要尽快把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善,把学校、医院、超市等服务设施完善。”
新建
2011年,该县坚持“*统筹、产权公有、周转使用”原则,县财政投入资金210万元在杨柳乡曹门小学、杉树乡新宅小学、新寨乡乐洋小学和新业乡芙蓉小学修建了34套教师周转房,该县第一批教师周转房已于今年3月全部投入使用。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边远教师工作和生活环境,今年,该县规划在洋溪、杨柳、沙子坡、刀坝等17个乡镇的农村学校新建1062套教师周转房,其房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每套35平方米,规划总面积达37170平方米,规划投入资金3717万元,其中,争取*资金2102.76万元、省级资金743.4万元、县级匹配资金870.84万元。
6、面临问题
内部困难
周转房(图5)随着单位人员的变动。引进人才、新来职工、管理岗位的一线无房职工及特别困难的无房职工等住房问题,已成为各单位面临的新问题。加上退休不退房,新来职工无房等原因。原本住房紧张现象显得更为突出。为了缓解周转房紧张压力,一些待遇较好的对无法分配周转房的职工实行了短期租房补贴制度,而一些待遇较差的则干脆实行周转房市场价房租制度,将无房职工完全推向市场。
外部压力
从2006年起,面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逐渐减少,到2007年国家将住房保障重点放在了廉租房上,自2005年国家对房地产实行宏观调控后,抑制房价的效果尚未显现,房价继续攀升,无房职工的多数只能在远郊区县购房,长途通勤带来的不便已为工作带来了干扰。由于社会上更关注低保群体的住房问题,职工难以纳入廉租房范围,争取经济适用房等“两限”房的难度也加大。现行政策对集资建房进行严格控制,单位又无土地建房,从而对单位通过自建房扩大周转房房源又带来了限制。
7、相关规定
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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