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falseadvertising)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1、具体行为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虚假广告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2、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虚假广告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管模式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若药品商想要发布其药品广告,须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获取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才能登上媒体发布。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
经过核对,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到017年公示的104例“示范”虚假药品广告中,有四分之三(76个)属于已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是播出版本与过审广告版本不同。
虚假广告的过审版本,大多数台词、画面都十分“朴素”,除了告知观众或读者药品的功能主治、生产公司等核心信息外,基本无任何花哨的表达。然而其被通报为虚假宣传的播出版本,完全是“反其道而行之”,往往有夸张的台词和绚丽的动画,来强调其疗效之好、见效之快。
根据各级*工作部门权力清单,我国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模式是“审管分离”的监管模式,监督负责的机关众多。各地食药监部门有对广告的审批和检查权,而无权处罚虚假广告,监管权和处罚权在各地工商部门手上。广告发布平台在发布前须对批文进行审核,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虚假药品广告还逐渐将阵地转移到网络,给监管带来挑战。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2017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药品违法广告依然严重;一些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4、行政责任
①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②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比如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虚假广告
①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②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③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④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⑤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新版《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由各地工商总局负责对虚假药品广告主进行行政处罚。最高罚金达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然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下半年所提供的30多个药品广告处罚“示范”案例,多数行政处罚罚金低于10万元。
新版《广告法》还规定,若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6、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的一个亮点是: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7、坑老广告
打着购物节、产品下乡等幌子赴各地展销伪劣产品,健康“体验店”专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的保健品,内容低俗的医疗广告入村上墙,夸大功效的医药广告藏身互联网……近年来,虽遭多部门持续打击,但“坑老”“骗老”的虚假广告仍以各种面目现身城乡和网上网下,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老年人对健康需求更迫切,对技术进步有更高期待,但又缺乏对新事物、新平台的辨别能力,容易受虚假广告蒙骗,影响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
当前,诚信中国建设正深入推进,应以此为契机,多部门联动出击,严打一批“坑老”虚假广告的发布、制作、传播者,严惩一批“骗老”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同时发动各级力量深入社区和农村,利用正规讲座提高老年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铲除“虚假义诊”“虚假免费检查”的生存土壤。
针对“坑老”的虚假广告改头换面和流窜作案的趋势,关键是要打造城市和乡村、网上和网下齐抓共管的一张网,不留监管的缝隙和死角,严防“擦边球”,查处“保护伞”,防治“城市社区抓得严,乡村市场管不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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