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定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抚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抚远县森林*局取保候审。
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关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抚远县浓桥镇建胜村建华屯西南侧约500米处的林地内使用刀锯、斧子等工具将林木伐倒,雇佣农用车将林地旋耕并种植黄豆。关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被*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关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42.66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斧子、镰刀,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曾某某、孟某某、孟某甲的证言,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抚远县森林*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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