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定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通河县*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延小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为了防范老鼠破坏自家已播种在地里的玉米种子,将原村委会发放用鼠药浸泡过的大米粒再次与玉米粒浸泡后,将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玉米地及周边过道处后,将此事通知给在附近放养羊的被害人王某某。当日16时许,王某某与孙某某共同赶着羊群路经宋某某的玉米地过道时,因羊群捡食了撒落在地边的玉米粒,造成王某某、孙某某放羊的山羊先后死亡17只。经哈尔滨市*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死亡的山羊胃内容物中有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经通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死亡的17只山羊价值9600元。2015年5月22日宋某某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宋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宋某某赔偿给王某某、孙某某损失费13000元,王某某、孙某某对宋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责。2015年11月20日,通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认为对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居住的村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同意接受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应当预见浸泡后含有剧毒的玉米粒撒落在其耕地周边,可能对过往的人畜造成危害的后果,因其轻信能够避免而未加防范,以致发生了他人牲畜中毒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宋某某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矫正,且系初犯,故公诉机关对宋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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