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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怀山

科普小知识2022-12-30 1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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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中*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曾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怀山受贿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姓名:孙怀山

性别:男

籍贯:江苏涟水

出生日期:1952年6月

毕业院校:哈尔滨工业大学

民族:汉族

学位:硕士

政党:中国*

1、个人履历

1970-1973任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1978任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1987任共青团*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1994任共青团*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1999任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2008任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2010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2013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2015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正部级);

2015年—2016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级);

2016年—2017年,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十八届*委员,*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2、涉嫌违纪

2017年03月02日据*纪委网站消息,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孙怀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3、立案审查

2017年6月,经**批准,**纪委对第十八届*委员,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怀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宴请,安排有关单位公款接待家属旅游;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孙怀山身为*委员,政治上对党不忠诚,经济上贪婪,严重违*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孙怀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4、开除党籍

2017年10月14日,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纪委关于孙政才、黄兴国、李立国、孙怀山、吴爱英、*、杨焕宁、王三运、项俊波、李云峰、杨崇勇、张喜武、莫建成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军委关于王建平、田修思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孙政才、黄兴国、孙怀山、吴爱英、*、王三运、项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云峰、杨崇勇、莫建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李立国、杨焕宁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张喜武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提起公诉

2018年2月9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称,近日,内蒙古、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涉嫌受贿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6、公开审理

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怀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怀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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