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一、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二、哪些商标不能注册?
1、 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2、 没有显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
3、 还有可能是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差异性商标被驳回;
4、 组合商标的各元素没有分开注册,一旦有一个元素出现近似情况就会被驳回;
5、 违反《商标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条款到底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法律:
1、《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驳回复审具备的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五、驳回复审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六、驳回复审的流程
申请时限:
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迟延,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18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复审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同时,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驳回复审裁定结果。
申请书件: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4、向申请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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