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俗称陆胞证或大陆证,为**部发给大陆地区居民前往中国*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入境*地区时,和“中华民国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的“中华民国*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俗称“入台证”)一并查验。
中文名称: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
外文名称:Passmainlandresidentsto*
对象:大陆居民
目的地:*
1、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2、签注种类
1.D签注:定居
2.J签注:居留
3.T签注:探亲
4.L签注:旅游(团队)
5.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Y签注:持国务院*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F签注:持国务院*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G签注:个人旅游。
3、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由暂住地的*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4、补发条件
1、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内页用完的;
3、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损毁的。
5、时限规定
1.*机关办理《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机关对再次申请往来*签注的,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每证30元;
2.《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3.大陆居民往来*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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