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对*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
中文名:户籍制度
别称:户口制度
起源时代:商代
属性:国家行政制度
1、名词解释
居民户口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户籍制度是*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2、历史演变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古代户籍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时期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3、改革历史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
1951年7月16日,*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4、改革进程
改革成果
2014年11月18日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昨天在京召开,**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会上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遵循规律、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存量优先,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需求;坚持加快中小城市发展,增强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在制度安排上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更多选择。
要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抓紧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所谓“户籍制度文化”,是长期户籍制度之下社会权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观念。农村孩子生来就是农村户口,进了城的农村居民是“跳了龙门”;即便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也因着经济上的差距有着身份的差异。
比如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讲上海话有没有文化”的争论中,一部分人所谓“烧香赶走和尚”的论调即是这类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来,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来者则是客人。客人不能抢了主人的饭碗,更不能抢主人的头衔“户口”。如此观点,凸显了自大与自闭,而对以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而言,是不利于发展的。
一直以来,中国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开放前沿”,所谓改革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有对内开放。对外寻找发展通道,对内谋求合作机遇,而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对内开放的一种。如何调整户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户籍制度背后的地方保护壁垒,冲破传统的“户籍制度文化”,是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使命。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虑精英
大家也应该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一个大的趋势和一个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势而行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有助于人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切实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如果各地都自说自话,把各地户口当成奖励有才能人的奖品,把户籍改革弄成是让少数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城市户口,恐怕那和在户籍制度上实现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认同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最优社会流动,需要解放户籍桎梏
“人挪活、树挪死”,然而以户籍制度为桎梏的中国式流动,往往成为一种令人尴尬的身份迷失:从最初的“盲流”到“外来工”、“农民工”,在工不工、农不农之间,始终连最基本的身份融入都无法做到,犹如成为一片无根的浮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亲身感受了社会流动带给我们的种种好处,但是具体在个体层面,这些流动的人员,却一直默默忍受着不合理户籍制度的束缚,而且也限制着社会流动的最优化。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均衡发展。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而再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口流动分为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这样可上可下的流动,变成僵化的社会结构,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轻微的冲击,都随时可能导致这个社会结构崩盘。顺畅的人口流动能促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地新陈代谢。
取消农业户口,取消二元户籍制
取消二元制
2014年6月30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改革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会议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造有利条件。
统一登记户口,革除“二元”模式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同时明确,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户籍制度改革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5、改革绩效
介绍
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专家指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剥离附着在其上的诸多社会福利,以市场而不是以身份来配置资源,如此才能淡化户籍观念。
据网易新闻、中搜搜悦等媒体的报导,*部副部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提问时表示,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去年*部和发改委等部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稿,并在去年广泛征求了意见。去年12月*城镇化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又根据会议的精神进行认真修改完善。今年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各部门、各地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报党*、国务院审批。
案例
这几年,广东一直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努力。从2011年起,广东率先实施积分制入户政策,以积分形式破解户籍改革难点,引导农民工有序落户、融入城镇;2012年进一步扩大积分入户对象范围,由“在粤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扩大至所有在粤务工城乡劳动者,适用范围也由原先仅用于积分入户扩大至享受城镇公共服务。记者了解到,省*办公厅印发了《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明确广东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镇人口准入条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将在三年内基本完成。
在广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启动,更直观地体现新版户口簿的更换上,如今,新的广州户口簿“户籍性质”一栏上,统一换上了“居民户口”,而不是以前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新版户口簿更换工作从2010年5月1日起启动,广州市*局还函请各区、县级市党委*分批分阶段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认真区分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相关配套政策的过渡。广州市还明确提出推进“城乡户籍一元化”将分三步实施,真正实现“户籍一元化”。
6、推动户改
*强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他指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居住证制度。使更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实现异地升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建共享城市现代文明。
7、制度影响
资源分配不均
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城乡两部分居民有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身份在地位上截然不同,配置的社会资源也完全不一样。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获得较好的资源,在享有教育、补贴、劳保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教育和失业保障等各方面的优厚权利和待遇,而农村户籍的农民无法获得这些好的资源。这就直接或间接地拉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造成了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均。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社会资源并不是由市场来配置的,而是*根据城乡分割的原则进行配置资源。
就业不平衡
户籍制度剥夺了农民对居住地点和工作的选择权利,使农民*在低收入岗位和低收入地区工作,造成了城乡居民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初始条件方面的不公平。城镇居民有机会进入国有企业获得稳定的工作,而农民却很难进入国有企业工作,更不用说进入垄断行业。农民即使能够进入这些行业工作,也只能是临时工,不能享受与正式工一样的收入和待遇。
8、评论
户籍制度改革
一项可能影响上亿人“安家落户”的政策今日出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中等城市的落户限制也将有序放开。改革的目标,旨在推动以1亿左右“农民工”为主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在我国城镇化的过程中,这项改革注定将引发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巨变。
据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外出农民工已经达到了1.74亿,半数以上是在中小城市或城镇就业。这一庞大的农业转移人口既给已有的户籍制度带来了挑战,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动力。此次改革,就是将束缚人口流动的旧制度打破,使之成为安定人、关怀人、激励人的力量,从而为新型城镇化蓄力。透视改革的具体措施可以看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贯穿改革整体内容的基本原则。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
需要看到,在此前的城镇化过程中,曾经出现“不愿落户”的情况。究其原因,还在于配套改革的力度不够。农民不愿意迁入城镇,不外乎配套措施跟不上、生活不够便利。因此,目前的改革特别强调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特别是在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民生密切相关的各方面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自然会激励更多的人进入城镇。不仅要“人进来”,还要“干起来”,通过技能培训等手段,让他们逐渐从农业人口转变为有一技之长的城镇人口,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这是一个大国实现现代转身的必经之路。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有人曾经把农民工比喻为“风中的无脚鸟”,他们随着中国经济大潮的起落,往返于城乡之间,却苦于在城市无枝可依,耗尽力气后只能重回故园。通过此项改革,有望实现以他们为主体的城镇化,以及他们自身的市民化。正如习总书记所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此次户籍改革既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也透显出给“无脚鸟”在城市中搭巢筑穴的制度关怀,必将点亮亿万人的梦想。
9、各地政策
2017年应届生落户
2017年毕业季已逐渐远去,但地方之间的人才争夺战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线城市生活成本快速上升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的“北上广”情结也有所松动。与此同时,武汉、成都、长沙、南京等省会城市频出人才优惠政策,给房、给钱、给户口都成为抢人筹码。
户口
在中国,户籍制度除了是一种管理制度,其背后附加了大量的福利制度。当下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逐渐剥离这些内容,但目前,户口与房价、医疗、教育等挂钩现象仍存在。所以各地在制定人才政策时,一再减低“落户”门槛以最大诚意吸引人才。
在一线城市中,深圳的落户标准最为宽松,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二线城市对在当地就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遍采取直接落户的政策,南京、济南、大连、郑州、西安、福州等地将范围放宽至大专、职业院校。研究生落户比本科生更具优势,西安、武汉、杭州等地则对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设年龄限制。
部分二线城市针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标准如下:
南京: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可以直接落户。
济南: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济南就业,可申请落户济南市区。
郑州:在郑州就业或居住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郑州落户。
福州: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福州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
西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西安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以落户。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设年龄限制。
无锡:对高校毕业生、中高级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全面放开户籍准入,只需在无锡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长沙: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成都: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武汉: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武汉创业就业凭毕业证即可登记落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武汉创业就业不受年龄限制,落户“零门槛”。
杭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45周岁以下)以及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35周岁以下)人员,在杭州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可申请进杭落户。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杭州落实工作并交纳社保可办理落户,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以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青岛:报道证有效期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可直接落户青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就业两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满2年,可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落户青岛。
大连: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大连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作为引进人才落户。
厦门:外地生源毕业生,且持有户口迁移证或厦门本市院校集体户户口页的毕业生,到厦门市人社局办理报到手续后,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期限延长至一年。
天津:外省市生源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可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