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司法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供职于*职能部门(包括人民团体),或其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对于优化律师队伍、提高*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1、目标要求
2016年6月,**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2017年年底前,*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2、人员配备
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3、权利资格
《意见》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意见》指出,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4、外聘条件
根据《意见》,外聘法律顾问一般应当是中国*党员,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不得泄露*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履行职责
根据《意见》,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履行六方面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6、约束机制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试点情况
作为*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其中,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就有两人是公职律师。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表示,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了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这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了重要保障。另外,刘辅华认为,《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务院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说。
8、媒体评论
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意义重大
2016年6月17日法制日报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总书记201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么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制度执行能力也更高。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对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目标,实现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实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结构合理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它是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这个“关键少数”。领导*既要按照*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