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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虚无主义

科普小知识2022-05-17 04: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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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虚无主义(legalnihilism),是指否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中的作用。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会伤害道德,与法律相关对于道德来说是致命的,法的精神不仅有别于而且根本上有悖于道德的精神,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充满温情和爱意的、内在的、自省的。

中文名:法律虚无主义

外文名:legalnihilism

概念:否认法律的价值与作用

对立观点:法律万能论

1、概念

法律虚无主义(legalnihilism),是指否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中的作用。

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会伤害道德,与法律相关对于道德来说是致命的,法的精神不仅有别于而且根本上有悖于道德的精神,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充满温情和爱意的、内在的、自省的。

2、特点

第一:无法可依

第二:恶法治人

第三:有法不依

第四:有法乱依。

3、表现

1、就是重视权力的集中,忽视权力的制约

2、重视道德的作用,忽视法制的功能

3、重视人的义务的履行,忽视人的权利的保障

4、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法制的边界作用

4、产生原因

1、历史传统的影响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泛道德主义,另一个是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特别长。

2、中国是追赶型的现代化国家,特别注重集中力量办大事

3、对政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这个差别性把握不够

5、溯源

在苏联的一些出版物中,把法律虚无主义的源头追溯到中国的孔子,如《苏联大百科全书》(1979)就提到:“最早倡导法律虚无主义的是中国的孔子。与强调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的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不同,孔子坚信社会不应当在法律的帮助下进行管理,而应当在传统道德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托尔斯泰就非常喜欢阅读孔子和老子的作品并深受他们影响。1884年2月末,他曾写信给好友切尔特科夫说:“我坐在家里,发着高烧,得了重感冒,第二天读孔子,很难想象,这是多么不同寻常的道德高峰。”他还以“仁者爱人”这样的思想去规范自己和要求他人。

6、历史

儒道皆推崇法律虚无主义,道家经典《道德经》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儒家重礼轻刑,《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随后又于1958年出现“*”,于1959年出现“反右倾”,直至最终发生“*”十年浩劫,这正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我国泛起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和法制在此时期受到严重挫折和破坏,多数法律系和法学专业被取消,法学停滞而落后。司法也未能向专业化和法律化方向发展,经过反复修改的刑法、民法草案中辍,以致30年内国家连刑法和民法这些基本的法律也告阙如。尽管此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已被正式提出,但在这一时期,有法不依、立法停滞、司法以打击*形式运转、政治运动不断等现象普遍存在,直至最终出现“砸烂公、检、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与这种法学凋零、法制荒芜的现象互为因果、交互促进,并且成为一种渐行渐强并延续持久的社会思潮。

“*”之后,理论界对于加强法制的呼吁以及关于法与政策、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其实都触及对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7、对比

法律虚无主义在某些主张上接近于路德提出的反法律主义(Antinomianism),反法律主义拒绝一切法规和法律,认为神的恩宠能够使基督徒确定哪种行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因此,法律应当为福音书所取代。这一点与法律虚无主义,特别是托尔斯泰的法律虚无主义高度一致。但是反法律主义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极端的相对主义的态度,它拒绝一切道德规范,并声称对某一特定情况而言,唯有感受才能提供对其的伦理学解释。用弗莱彻的话说,反法律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态度:“人们不带任何原则或准则,不讲任何法则地进入作出决策的情境中。”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走向了两个极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会伤害道德,与法律相关对于道德来说是致命的,法的精神不仅有别于而且根本上有悖于道德的精神,法律是冷冰冰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充满温情和爱意的、内在的、自省的。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定义不包含道德的成分,没有道德上的诉求,在道德上是中立的。

8、代表人物

传统认为,中国法律虚无主义的倡导者是道家,尤其是庄子。

后世的非正统玄学也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味道。

列夫·托尔斯泰

法律虚无主义在俄罗斯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列夫·托尔斯泰。他几乎完全否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主张用道德代替法律,用爱的原则代替法的原则。在托尔斯泰看来,作为一部分人统治和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法律没有存在的必要,即便真有所谓公正无私和服务于共同善的法律,也是有害于道德的,因为对法律本质的解释暗含着一种道德上的恶,那就是人可以被没有爱地对待,但是,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这样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托尔斯泰指出:真正的基督教学说只承认爱是生活的最高法则,而且不允许有例外。这意味着伪装的基督教学说允许例外,比如在法的执行中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显而易见,这是自相矛盾的,如同冰火或温冰一样。托尔斯泰认为,这种例外一旦被许可,“那么人们就可以同样以人道的名义折磨和杀死他们的同类,其他人可能会以未来的理想的名义要求同样的折磨和杀死的权利。允许与爱的法律相反的个案,会摧毁其全部有益的特点,尽管它是一切宗教或道德学说的基础。这一点是如此自明,以致人们不需要去证明它。”(托尔斯泰:《爱的法则和暴力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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