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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科普小知识2021-09-22 0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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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等手段渠道来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刑法规定对构成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1、构成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家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是指*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省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门地区。*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香港、澳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境内不具有*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2、司法解释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机构既包括*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军队以及其他由*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同样,*组织不仅包括*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而*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而情报则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这两种形式法律予以同样的保护。但由于情报的范围不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情报,要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从而扩大打击面;同时也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3、界限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行为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如果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实施本罪的行为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

4、危害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5、处罚

《*刑法》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国家秘密内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有符合以上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国家安全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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