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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科普小知识2022-04-12 0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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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1、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的政权和*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家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是指*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砖省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门地区。*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境内不具有*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认定

(一)本罪与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11条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当军人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关系

从这三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看,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了严惩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法又将这一条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另行规定了一个新罪,即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从犯罪手段上看,窃取、刺探、收买的构成要件在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申是完全相同的;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从表现看,是泄露军事秘密,但实质上是将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的机构、组织、人员。因此,凡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或者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不能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三)区分本罪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

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内容和范围、服务的对象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犯间谍罪、资敌罪的行为人,为敌人服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意直接为其服务的,其主观恶性较之本罪为大。从后果上看,本罪的行为结果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对人民**政权和*制度。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定区别。

3、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4、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决定和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技、第二款第三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夕歧刑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做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亲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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