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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

科普小知识2022-04-22 0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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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男,毕业于安徽大学,律师,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

1、教育经历

吴晨,199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取得民商法硕士和博士学位。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完成金融学博士后研究。2015年,吴赴美国福坦莫大学法学院(FordhamLawSchool)访问学习,专攻律师执业规范和联邦民事诉讼程序。

2、工作经历

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成为执业律师,曾在一家大型金融证券集团担任8年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专家委员会专家等协会和社会职务。

3、相关报道

2018年2月28日,在全国律协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对全国律协近期制定公布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解读。

吴晨介绍,根据《规则》,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也会被认为是业务推广,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承诺办案结果,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等,律师业务推广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吴晨

根据《规则》,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吴晨介绍,该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而不是以行为形式作为定义业务推广行为的出发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律师通过自媒体进行业务推广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层出不穷,无法通过列举形式来定义业务推广行为,从行为目的出发定义业务推广行为较为科学。”吴晨说。

吴晨称,“向社会公众发布”是区分业务推广行为和非业务推广行为的重要条件。除了明确为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业务推广方式外,有些不具有公开性的传播手段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转化为具有公开性的业务推广方式。

“例如微信朋友圈原则上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传播手段,但如果律师大力推广其个人的微信号,不加区别地增加微信好友,其微信好友人数众多且与其个人并不熟识,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被广泛传播并造成一定影响。符合以上情形的,全国律协规则委认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也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吴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