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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科普小知识2023-10-21 15: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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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后面都有重量标识,自己如果称重达不到标识重量,那么就属于定量包装欺诈,但是很多消费者对于定量包装欺诈知识没有详细的了解,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定量包装欺诈的赔偿标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消费者就食品外包装标注不规范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向法院起诉时,可将标注不规范的严重程度作如下区分:

一、标注不规范足以引起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够证明该标注不规范影响了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错误或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于该标注属于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法院可以认定商家是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且该赔偿不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

二、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由于标注不规范构成了欺诈的,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错误或虚假的食品名称、食品等级或食品重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发生购买行为的,也就是说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3倍的赔偿金。

三、标注虽然不规范但不涉及食品安全,也没有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比如,食品外包装上遗漏生产者联系方式,但这种标注不规范并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没有因标注错误而误导消费者,仅仅是说明食品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应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再行销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