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欺诈怎样处罚
随着商品的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商品以定量包装的形式进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方便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但现实中存在定量包装欺诈行为,那么定量包装欺诈怎样处罚?
我国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缺斤少两,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在设定行政处罚时,是采取“综述加补充式”的,即,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才由工商机关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
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计量短少(份量不足)的定量包装商品行为,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九)项所列情形,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修改的《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且目前仍然有效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
很显然,对于经销计量短少(份量不足)的定量包装商品行为,《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设定了行政处罚,不应当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欺诈处罚标准有了详细的了解,所以说如果你发现商品出现定量包装欺诈,那么需要及时向工商局举报处理,同时还需要对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进行了解,这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都可以在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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